
城区单位树木砍伐应由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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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采伐后,市政管理部门以医院未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为由,对医院进行了行政处罚。医院不服,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消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医院提起复议的理由是,他们根据区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已经落实了审批程序,不属于违法砍伐树木。至于城区内树木砍伐审批权归谁,是政府部门工作分工的问题,与医院的伐树行为无关。
区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区林业主管部门为医院发放采伐许可证是正确的,上述范围内的树木采伐审批权不归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市政管理部门认为,第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以,砍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树木,应由他们审批。区林业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是超越职权,应视为无效证件,医院凭无效证件砍伐树木,仍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应区分发证权和审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只是规定发证权归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仍归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前置性审批后,再由林业主管部门发证。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对上述部门和单位采伐审批权的规定,是指城区范围以外,在城区范围内则不适用。
此案的焦点问题是城市范围内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树木砍伐审批权到底归谁。
本案复议机关认为:
一、医院砍伐林木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医院在砍伐树木前,已经按程序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区林业局也已经为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医院不具备擅自砍伐的主观过错,至于政府部门内部工作分工分歧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应由社会机构承担。
二、区林业局为医院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为有效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存在法律冲突问题,因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五款“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规定,所以区林业主管部门不属于超越职权。
三、上述范围内的树木采伐,是单一部门审批,不是联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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