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助熟知劳动保障法的人士帮忙
本人于06年12月31进入工厂上班,并于08年2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我于10年6月初口头向车间主任提出做满这个月辞职,并于6月中向其询问是否需要打辞职报告,车间主任...
本人于06年12月31进入工厂上班,并于08年2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我于10年6月初口头向车间主任提出做满这个月辞职,并于6月中向其询问是否需要打辞职报告,车间主任告诉我说不用,直接月底来办手续就行。我于6月25前往公司办理辞职手续,人事部要求我先填协议书,不要求经济补偿,然后给我辞职报告单让我填写,之后我把辞职报告交领导签字,领导不签,当时我很急着要出远门,车间主任给我说让我直接走,等几天他向上级打个离职报告就行了,对我没影响的,保险什么的等办好给我开证明。可是7月初的时候,公司给我发来一份快递,说我连续旷工3天,已被除名。我心里很不服,想问问,这样的情况,我能否向公司提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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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把工资给你结清就行了!
如果你实在感觉委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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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我是劳动仲裁员,劳动争议、劳动案件可以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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