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非儿童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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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生育旅行
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2001年,香港终审法院根据《基本法》第24条宣判的“庄丰源案”确立,父母双方皆无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大陆居民在香港所生子女可以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由于当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早前在“吴嘉玲案”终审败诉后寻求“人大释法”引起社会上极大争议,尤其在法律界,有律师发起“黑衣游行”抗议人大释法,加上当时“双非婴儿”数目不多,当时香港社会未有强烈共识要求人大就“双非问题”再次释法。
随着2003年港澳个人游(俗称自由行)的实施,“庄丰源案”成为日后大量中国大陆孕妇来香港产子的诱因。
与香港不同的是,在中国大陆的城市,由于实行了户籍制度,并非任何人在该城市出生就必然享有该市户籍。
双非人士有从合法途径预约来港产子,亦有在无预约情况下闯急症室产子。中国大陆出现专门安排内地孕妇来香港产子的中介公司,鼓励、招揽、协助大陆人到香港产子为婴儿取得居港权,有中介公司甚至以“在香港出生的孩子可享总值800万港元的综合福利”招徕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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