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王安石变法王安石在变法期间,推行了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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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是指在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一场社会改革运动。

王安石变法期间推行的政策:

一、在富国之法方面:

1.推行青苗法

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

2.推行免役法

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则按贫富等级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称为免役钱。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3.推行方田均税法

下令全国清丈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为五等,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

二、在强兵之法方面:

1.推行保甲法

将乡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民户家有两丁以上抽一丁为保丁,农闲时集中,接受军事训练。

2.推行裁并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3.推行将兵法

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以提高军队素质。

三、在取士之法方面:

1.改革科举制度

颁布贡举法,废除明经科,而进士科的考试则以经义和策论为主,增加法科。

2.整顿太学

实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进行教学的太学三舍法制度。

3.惟才用人

重视对中下级官员的提拔和任用,使许多低级官员和下层士大夫得到发挥才干的机会。

扩展资料:

王安石变法的结果:

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借以扭转北宋积贫积弱的局势。然而变法触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反对。法令颁行不足一年,围绕变法,拥护与反对两派就展开了激烈的论辩及斗争,史称“新旧党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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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指北宋时期,大臣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革北宋建国以来积弊的一场改革.新法立意虽好,但并未处理好具体实行的问题以及与与反对者的关系,于是与反对者间长期反覆地争斗,大至处于被批评的局面,但是一些具体措施还是保留了下来.
  [编辑本段]背景
  北宋中叶以后,内部方面,政府官员数目持续膨胀激涨,真宗景德年间(1004—1007年)内外官已达一万多人,仁宗皇佑年间(1049—1053年)达两万多人,“十倍于国初”,导致冗官、冗费激增,执政大臣多“榻茸常材,斗筲小器”,保守主义盛行,不得不与豪强地主妥协,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土地兼并迫使农民转职军旅,使得军队人数激增.北宋初年给予军、公人员极大优惠和特权,可免除差役和赋税.对外方面,对辽、西夏等国的战争,仁宗庆历年间(1041—1048年)军队人数是一百二十五万九千人,使得军事费用增加,“养兵之费,在天下据七八.”,将不专兵和军纪不明使宋军严重缺乏训练,终日“游戏于廛市间,以鬻巧诱画为业,衣服举措不类军兵”“卫兵入宿不自持被而使人持之;禁兵给粮不自荷而雇人荷之.”.使得北宋的国库空虚,人民生活压力更加沈重.
  岁入・岁出表 (单位:匹贯石两) 年 岁入 岁出
  1021(天禧五年) 150,850,100 126,775,200
  1048(庆历八年) 103,596,400 89,383,700
  1049(皇佑元年) 126,251,964 126,251,964
  1065(治平二年) 116,138,405 131,864,452
  熙宁元年(1068年),新即位的宋神宗问王安石:“当今治国之道,当以何为先?”王安石答:“以择术为始.”熙宁二年,宋神宗问王安石:“不知卿所施设,以何为先?”王安石答:“变风俗,立法度,方今所急也.凡欲美风俗,在长君子,消小人,以礼义廉耻由君子出故也……”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开始推行新法,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翰林学士范镇认为实行“青苗法”是变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然“少取与多取,犹五十步与百步”,七八月间范纯仁上书皇上,公开指责安石“掊克财利”,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御史中丞吕诲上书劾王安石巧诈,说他:“置诸宰辅,天下必受其祸”.一次宋神宗和文彦博讨论变法之事,神宗说:“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与百姓何所不便?”文彦博说:“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第二年,司马光给王安石写了三封长信——《与(王)介甫书》责难王安石“财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更立制置三司条例司”,“又置提举常平广惠仓使者”,“今介甫为政,尽变更祖宗旧法,先者后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毁灭之,弃者取之,矻矻焉穷日力,继之以夜不得息.……”,“今介甫为政,首建制置条例司,大讲财利之事,又命薛向行均输法于江,淮,欲尽夺商贾之利,又分遣使者散青苗钱于天下而收其息,使人愁痛,你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或所见小异,微言新令之便者,介甫辄艴然加怒,或诟骂 以辱之,或言于上而逐之,不待其辞之毕也.明主宽容如此,而介甫拒谏乃尔,无乃不足于恕乎!” ;列举实施新法“侵官”、“生事”、“征利”、“拒谏”、“致怨”等弊端,要求王安石废弃新法,恢复旧制.王安石则写了〈答司马谏议书〉回复:“如君实责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为,以膏泽斯民,则某知罪矣,如曰今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则非某之所敢知.”后来两人完全绝裂,司马光跟皇帝辞职,隐居洛阳专心撰写《资治通鉴》.
  [编辑本段]具体内容
  熙宁二年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四月,遣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八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颁农田水利条约.细项如下:
  【置制三司条例司】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方田均税法】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均输法】
  均输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青苗法】
  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 (青苗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
  【农田水利法】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市易法】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
  【保甲法】
  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裁兵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 一、 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 二、 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置将法】
  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提高军队素质.
  【保马法】
  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军器监法】
  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八月广设军器监,负责监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太学三舍法】
  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贡举法】
  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
  [编辑本段]实行效果
  王安石的变法对于增加国家收入,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王安石急于求成,推行过急,利弊互见,并遭到许多守旧官员反对.王安石又自视过高,不愿接纳别人的意见.倡行“市易法”的平民魏继宗“愤惋自陈,以谓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议,都邑之人不胜其怨.”韩琦在熙宁三年奏疏中称,“制置三司条例司虽大臣主领,然终是定夺之所”、“不关中书、枢密院,不奉圣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则是中书外又有一中书也.”
  熙宁六年(1073年)大旱,安上门监郑侠画《流民图》,图中流民或身背锁械,或口食草根,告诉皇上说旱灾是王安石造成的,神宗大受刺激,对变法产生重大怀疑.王安石认为“水旱常数,尧、汤所不免”,司马光又上《应诏言朝廷阙失状》,熙宁七年(1074年)王安石第一次罢相,出知江宁府.变法运动由韩绛、吕惠卿等人继续执行,吕惠卿师心自用,引起朝中大臣的不满.熙宁八年二月,召王安石回京复职,继续执行新法.熙宁九年(1076年)爱子王雱病逝,王安石求退金陵,潜心学问,不问世事.
  [编辑本段]罢新法
  元佑元年(1086年)司马光执政,尽废新法,苏东坡、范纯仁等人皆曰不可,温公执意而行,不久王安石在南京病死,同年九月,司马光病逝.史载王安石退居金陵时“闻朝廷变其法,夷然不以为意;及闻罢助役,复差役,愕然失声曰:‘亦罢及此乎?’良久曰:‘此法终不可罢也.’”元佑元年二月,罢青苗法.到了三月,范纯仁以国用不足,请复之.八月,司马光奏称:“散青苗本为利民.”
  苏轼在反对免役法时说,“自古役人之必用乡户,犹食之必用五谷……行地之必用牛马,虽其间或有以它物充代,然终为天下所可常行”.还说“士大夫捐亲戚弃坟墓,以从官于四方者,宣力之余,亦欲取乐……若厨傅萧然,则似危邦之陋风,恐非太平之圣观”,但是后来苏轼又认为免役法确实可行,他在《与滕达道书》中承认,“吾齐新法之初,辄守偏见,至有异同之论.虽此心耿耿,归于忧国;而所言差谬,少有中理者……回视向之所执,益觉疏矣”,十馀年后元佑更化时,苏轼反对司马光废除免役法,他说“专欲变熙宁之法,不复较量利害,参用所长”.
  宋哲宗元佑八年(1093年),在宣仁太后主导下,致力于恢复祖宗旧制,前后历时九年.支持变法者被称之为“元丰党人”,反对变法者被称之为“元佑党人”.从此宋朝进入了党争的泥沼,不可自拔.
  [编辑本段]历代评价
  明代奸臣杨慎的《铅丹录》对王安石极尽毁谤之能事,谓为“古今第一小人”.最严厉的指控是:“王安石的变法葬送了奄奄一息的北宋王朝”.入清后蔡上翔则有《王荆公年谱考略》一文为王安石之辨诬,以为“荆公之时,国家全盛,熙河之捷,扩地数千里,开国百年以来所未有者.南渡以后,元佑诸贤之子孙,及苏程之门人故吏,发愤于当禁之祸,以攻蔡京为未足,乃以败乱之由,推原于荆公,皆妄说也.其实徽钦之祸,由于蔡京.蔡京之用,由于温公.而龟山之用,又由于蔡京,波澜相推,全与荆公无涉.”.
  梁启超的《中国六大政治家——王荆公》一书为王安石及其变法翻案代表作,在史料上大量参考蔡上翔的《王荆公年谱考略》,把王安石比作中国的克伦威尔,说他以“不世出之杰,而蒙天下之垢”,称王安石是“三代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当之矣”.
  青苗法和市易法实为近代“文明国家”的银行雏型,免役法堪称“与今世各文明国收所得税之法正同”.熙宁八年(1075年),农田水利法推行五年之后,“荆公初执政,即分遣诸路常平官使专领农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陂塘圩土旱堤堰沟洫利害都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赏.其后在位之日,始终汲汲尽瘁于此业.史称自熙宁二年至九年,府界及诸路所兴修利水田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云.”,“荆公所开水利,不可悉数,其大者曰浚黄河,清汴河.”
  梁启超对变法的结论是“实国史上,世界史上最有名誉之社会革命”.
  邓广铭、漆侠皆肯定王安石变法.王曾瑜则以聚敛为由,否定王安石变法.
  [编辑本段]失败主因
  从各项经济上改革内容可以看出,王安石的新法规模甚大,其中理财方面最为重要,只可惜实行上反而成效一般,受到时人抨击.平情而论,王安石变法遭到失败,不能完全推到守旧派反对上,他的政策和做法都值得检讨.下列可就五方面论之:
  (一) 政策未能对症下药——王安石的变法所针对的只是皮毛,远未到核心问题——支出太多,而支出太多则是因为冗官.不针对到冗官,财政问题解决不了.但王安石的改革非但不是针对支出太多问题,反而是以增加国库收入为主,如此则不能解决财困.又如军事改革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非针对到宋朝的军事死穴——强干弱枝,重文轻武政策.
  (二) 政策本身之缺点——如青苗法、免役法之实行,与理想相去悬绝.如果贫困民户自愿请贷官钱,尚有可说,但实际上是地方官强迫农民五家互保后在逐家派定数目,称为散青苗,地方官为了保障秋后本息全部收回,散派的对象是中上之家而非贫下之户,盖怕贫下户无力偿还,这还谈什么惠民呢?而青苗法中要收取利息二分,即是百分之二十,这数目是一般平民所不能负担的.
  (三) 拘泥古制——王安石说他的新法皆出于先王及孔子遗训,以塞反对新法之人的口,如将青苗法比之“周礼”之泉府;免役法本之于“周官”的府史胥徒,王制之庶民在官禄足以代其耕;保甲法比于先王之农为兵,市易法比于汉之平准.古今风俗不同,环境各异,源于古制的新法,未必一切都合时合宜.
  (四) 刚愎自用——王安石性刚,与神宗议论国事,有所抗辩,声色俱厉,神宗每为之改容听纳.创行变法之初,司马光曾致函叫他不要用心太过,自信太厚,安石覆书抗议,深不以为然,二人本是极要好又互相推重的朋友,从此画地绝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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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xinyi11
2016-07-05 · TA获得超过28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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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是地主阶级挽救封建统治危机的改革
背景:1社会矛盾空前尖锐,农民反抗不断
2积贫积弱局面的形成
3庆历新政拉开了改革的序幕,但结果失败,使矛盾更加激化
内容:1富国之法(青苗法,募役法,水利农田法,方田均税法,市易法,均输法)2强兵之法(保甲法,保马法,将兵法,设兵器监)
3取士之法(改革科举制度,整顿太学,唯才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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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润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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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石变法是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一场社会改革运动。变法自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至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结束,故亦称熙宁变法、熙丰变法。
  王安石变法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各个方面,是中国古代史上继商鞅变法之后又一次规模巨大的社会变革运动。变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充实了政府财政,提高了国防力量,对封建地主阶级和大商人非法渔利也进行了打击和限制。但是,变法在推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举措的不合时宜和实际执行中的不良运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如保马法和青苗法),加之新法触动了大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以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年),因宋神宗去世而告终。
  1.青苗法
  内容: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
  作用:大大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
  局限:强制农民借贷;利息偏高,农民负担依然沉重。
  2.募役法(又称免役法)
  内容: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则按贫富等级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称为免役钱。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作用: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生产发展;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局限:对贫苦人是沉重的负担。
  3.方田均税法
  内容:下令全国清丈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为五等,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
  作用:清丈出大量隐瞒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农民免除赋税,得到实惠。
  4.农田水利法
  内容:鼓励垦荒,兴修水利,费用由当地住户按贫富等级高下出资兴修水利,也可向州县政府贷款。
  作用:水利工程广为修建,保证了灌溉;耕地面积增加, 农业生产发展,政府税收增加。
  局限:兴修水利数量逐渐成为官员政绩考核标准,一些地方政府强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人民负担。
  5.市易法
  内容: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
  作用:限制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6.均输法
  内容:设立发运使,掌握东南六路生产情况和政府与宫廷的需要情况,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统一收购和运输。
  作用:降低国家支出,减轻了纳税户的额外负担,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便利了市民生活。
  7.保甲法
  内容:将乡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民户家有两丁以上抽一丁为保丁,农闲时集中,接受军事训练。
  作用:加强对农村的统治,维护农村社会治安; 建立全国性的军事储备;节省了大量的训练费用。
  8.裁兵法
  内容:整顿厢军及禁军,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作用:提高军队士兵素质。
  9.将兵法(又叫置将法)
  内容: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以提高军队素质。
  作用:改变了兵将分离的局面加强了军队战斗力
  10.保马法

  内容:将原来由政府的牧马监养马改为由保甲民户养马。保甲户自愿养马,可由政府给以监马或者给钱自行购买,并可以免除部分赋税。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作用:马匹的质量和数量提高;政府节省了大量养马费用。
  11.军器监法
  内容:督制造兵器,严格管理,提高武器质量
  作用:武器生产量增加,质量也有所改善。
  12.宋代科举
  培养和使用,主要是为变法造舆论。主要有改革科举制度、整顿太学、惟才用人这三个具体措施。
  13.改革科举制度
  内容:颁布贡举法,废除明经科,而进士科的考试则以经义和策论为主,增加法科。
  作用:把科举的立足点放在选拔具有经纶济世之志和真才实学的天平上,扩大考选名额。
  14.整顿太学
  三舍法:实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进行教学的太学三舍法制度。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太学生成绩优异者不经过科举考试可直接为官;提举经义局,修撰儒家经典,编纂《三经新义》;设置武学、医学、律学专科学校,培养专门人才。
  15.惟才用人
  重视对中下级官员的提拔和任用,使许多低级官员和下层士大夫得到发挥才干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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