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因传销投资款返还问题而形成的欠条反映了双方之间非法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合法基础,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扩展资料:
案例:
黄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黄某告诉刘某自己有个朋友钟某在合肥做生意,听说项目很赚钱,邀刘某一同前往考察。
两人来到合肥后被钟某带入了传销窝点,听了几天“培训课”后,两人逐渐被传销洗脑,当时刘某跟黄某说这个生意可以做,于是两人依次办理了参与生意的手续,并将钱打入了传销头目指定的银行账户。
两个星期后,两人察觉不对劲,想办法逃离了传销窝点。
回到家中的黄某因被传销骗了50800元钱感觉很郁闷,于是想让刘某来承担自己的损失。后来黄某带了几个男的到刘某家又吵又闹,刘某无奈出具了一张欠条给黄某,载明“欠到黄某投资款人民币50800元”。2018年5月,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该笔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所参加的安徽省合肥市“投资连锁业”的生意,是经过中央电视台曝光并报导过的非法传销。
双方因为非法传销产生的纠纷,虽然具有欠条的表现形式,仍不能改变涉案款项参与非法传销的本质,不具有合法的基础,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逐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参与传销赔了钱 起诉同伴赔偿损失被驳回
2016-11-05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06-05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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