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哪几种历史类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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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而将法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以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这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通称为法的历史类型。
前三者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反映和维护剥削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法,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是最高类型的法,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基础上;
反映和维护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劳动者意志和利益。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到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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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一种社会上层建筑现象,当它所维护的经济基础客观上还能适应生产力发展时,它便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否则,旧的法就或早或迟被新的法所代替,这种转变是通过人们有意识的革命变革实现的。
新法和旧法之间存在着历史联系性和继承性,新法既否定旧法,又批判地继承旧法中的合理因素。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上,没有阶级、没有国家,法也会自行消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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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社会的道德2、奴隶社会的道德3、封建社会的道德4、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5、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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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会的道德2、奴隶社会的道德3、封建社会的道德4、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5、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用以描述法的历史发展轨迹的一种类型学知识,在中国通常是指马克思主义法学中与社会形态概念相联系的一种法的分类,即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对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根据这种分类方法,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下列关于法的历史发展的认识,也可以看做是法的历史类型的知识成果:意大利法学家维柯(1688—1744)在《新科学》中,按照古埃及人划分世界历史的方法,将法的历史划分为神法、英雄法和人法;德国哲学家黑格尔(1770—1831)在《历史哲学》中,依据“世界精神”或“绝对理念”的展现与圆满过程,将“东方世界的法”、“希腊罗马世界的法”和“日耳曼世界的法”视为法的发展的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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