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险赔偿处理
国企业财产保险规定的保险赔偿方式不包括第一危险责任方式。
赔偿处理是在企业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受理被保险人索赔要求,进行现场查勘、责任审核、核实损失和给付赔款等工作,使受损企业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从而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同时,保险又是双方当事人的契约行为,在赔偿处理时,保险合同是双方的唯一依据。
在损失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对受损财产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施救,防止蔓延扩大损失和负有保护现场的责任。与此同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开展赔偿处理工作。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时,应填报“出险通知书”、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证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如果保险财产的损失,依法或有关规定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时,经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可按照条款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伪造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从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条款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如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