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创建公益组织的注册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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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以下几方面的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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