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其中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关系,这算强奸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虽然男女双方是合法夫妻,而且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但是如果在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男方仍然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也构成强奸。
也许有人会说,法律不是规定夫妻双方具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吗?性生活也是夫妻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以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只是在正常行使男方作为丈夫的合法权利,怎么能构成强奸呢?
这种说法其实并不成立。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刑法关于强奸罪是如何规定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强奸罪,刑法并没有区分婚内还是婚外的问题。只要是男方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方的意志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男方均构成强奸罪。
因此,如果妻子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与丈夫发生性关系,但是,丈夫仍然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那么丈夫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这一点应当是没有疑问的。
女性的性自主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会因为女性处于妻子的地位而有所改变。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那么就侵害了妻子的性自主权。妻子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举例一:张美美与李二娃夫妻感情破裂,已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等待判决过程中,李二娃采取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张美美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
举例二:张美美为了入户某大城市,给了李二娃五万元让李二娃与自己登记结婚,向结婚拿到户口后离婚,实质二人毫无夫妻感情,二人也未同居。期间,李二娃采取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张美美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
举例三:张美美被父母以死相逼嫁给李二娃,但是二人结婚后,张美美每日以泪洗面,与李二娃之前形同陌生人,当然也未同居,张美美向法院提出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即便如此,李二娃采取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张美美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
以上只是一些举例,实际肯定不止这三种情形。总的来说,夫妻没有感情,特别是处于离婚等不正常婚姻关系中时,丈夫采取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张美美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
所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婚内可以成立强奸。男女自愿结成夫妻,相互承诺共同生活,相互有同居的义务,不然结婚是图个啥?所以从伦理角度说,婚内强奸不是强奸,但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对所有的婚内强奸,一律不以犯罪论处,是不合理不科学的,所以有的构成强奸。司法实务中对于行为人在非正常婚姻关系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认定构成强奸罪。
最后我要说的是,夫妻之间只有相互理解包容,才能形成一个和谐的家庭。只有千千万万个和谐的家庭,才能形成一个稳定的社会,愿我们所有夫妻之间都能够举案齐眉相敬如宾。愿所有的家庭都能白头偕老,和和睦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