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财务会计中的应用论文
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财务会计中的应用论文
财政部正式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在实体内容方面做了改动和变化,其中,在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方面,首次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会计制度。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条国际上所普遍遵循的原则,它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某一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重于其法律形式,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注重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必拘泥于其外在表现形式。笔者认为在会计实务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资产的界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财务会计中,强调权属是会计主体假设的必然要求,而在这里,所谓控制是指虽然本企业并不拥有该项资产的法定所有权,但是该项资产上的收益和风险已经由本企业所承担,也就是说企业对虽不拥有但行使控制权的资产应作为本企业资产核算。例如,企业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从法律形式看,该资产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但从客观的经济实质看,租赁开始日后,与该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已经转归本企业,所以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资产的价值,记入本企业资产账户,这样可以客观反映企业资产的实际情况。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或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在财务会计中,一些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看其所有权仍属于本企业,但已经不具有资产的实质,若继续作为本企业资产核算,势必使会计信息失真,形成不良资产。
三、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其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主要看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果所购建的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该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一是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二是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三是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四是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格要求,或与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既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对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不管是否办理竣工决算其借款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这种核算方法注重所购建固定资产的经济实质——是否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不拘泥于是否办理竣工决算这种外在的表现形式。
四、销售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即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即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应看其经济实质,而不论是否收到现金。
例如,企业的预收账款业务,虽然已经收到现金,但企业并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换给购货方,这种形式上的现金收入,实质上却是负债。同样,企业对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也都一定程度的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五、或有事项的披露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某些经营发生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既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极小,也应予以披露,如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仲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这些或有负债虽然在法律形式上并未确属本企业债务,但从经济活动的实质看,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若不予以披露,不能确保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足够充分和详细的信息。《企业会计制度》又规定,对于很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或有资产应在附注中披露,但通常只需披露或有资产的形成原因、预期对企业的财务影响等,这些或有资产,虽然法定所有权并未确属本企业,但该项资产的实质——很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可能会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财务实力的了解。由此看出,或有事项的披露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具体体现。
六、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如果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重大决策没有控制权或共同控制权,而且不能产生重大影响,那么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如果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重大决策具有控制权或共同控制权,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那么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在会计实务中,通常采用持股比例的方法来进行判断和选择,如果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尽管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如果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的20%(不含)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然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七、待摊费用的摊销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一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但是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实质上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继续作为资产核算而待以后期间摊销,这种方法强调待摊费用的核算应以其实质——使企业受益为依据。
综上所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应用非常广泛,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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