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供暖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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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居民住宅采暖费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非居民住宅采暖费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40元。按照定价分工管理权限,宝坻区、武清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开发区和保税区的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确定;现行的采暖费收取依据天津市物价局文件,是按照津价商【2008】285号“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文件执行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集中供热相关的供热单位、建设单位和用热户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和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温度应当满足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的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非居民住宅用热户的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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