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具体的大小,大理寺主管审判而刑部主管复核,两个机构因为时代不同关系也会有不同。
一个审判冤假错案,一个负责审判罪犯,主要可以划分为隋唐和明清两个时期,隋唐时期的大理寺的刑部更多只是个执行机构,而大理寺才是主审部门;直到明清两代,刑部权力开始加大,承担审判的责任,而大理寺则负责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和平反。
明清时期大理寺和刑部的权利情况
明、清仍实行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司制度。如遇重大案件,由三法司审理,亦称“三司会审”。在此期间,刑部权力开始增大,大理寺权力逐渐减少。刑部:刑部取代了大理寺,负责审判事务,清朝刑部也有审查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