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版权侵权怎么认定
1、“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
2、“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
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商业秘密、商标权、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是指通过智力劳动取得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第四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视频侵权当中最常见的就是短视频侵权,短视频侵权和视频侵权在具体内容上主要涉及文字作品侵权、音乐作品侵权、摄影作品、视听作品侵权等,侵权的类型大概分为侵犯作品的复制权、侵犯演绎类权利和侵犯传播类权利,具体侵权行为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盗用他人完整的视频文案装作是自己创作的视频发表获利,将他人的作品作为自己作品包装或者将他人作品直接拿过来使用,该部分主要侵犯的是作品的复制权;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并用于网络传播获利,该部分其实侵犯的是侵犯原作品的演绎权利,也就是常见的基于原作品的内容进行改编作品;
3.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用于自媒体传播赚取流量或者关注度获利,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侵犯的是作品的传播类权利;
在了解侵犯版权行为有哪些之后,具体的侵权的权利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著作人身权,也包含复制、发行、展览、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等著作财产权。
由于视频侵权大多数情况都是通过平台在互联网上发布,对于这类侵权案件,最大的困难就是确定侵权主体、保存侵权内容、确定管辖法院进行依法维权。同时在保存完侵权信息之后,也要利用平台的“避风港原则”、“红旗规则”像平台进行投诉,要求下架侵权视频,降低侵权视频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