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公安一般不肯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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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需经审查,案件达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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