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对方先动手,我把对方打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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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的责任承担原则上是以危害后果作为参考,以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任比例进行责任划分,谁先动手通常情况下难以对责任承担进行划分。比如说,甲和乙打架,甲先动的手,结果乙把甲打成了重伤,这种情况下,甲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乙必须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且赔偿甲的损失,而甲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下,在量刑时会考虑甲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而对乙处以较轻的刑罚,反之,如果甲把乙打成了重伤以上,其在量刑时,刑罚将会高于乙,因为先动手的事甲自己,甲对案件的产生起激化作用。因此,打架先动手的责任划分需结合结果及案件的发生过程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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