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做营业外收入,要交税吗
政 府补贴做营业外收入,要交税。但符合不征收规定的不要税。
如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总额,不仅包含企业日常经营收入,还包括其他收入:比如违约金收入,逾期未退回的押金收入,补贴收入等等,虽然会计上记录为营业外收入,但税法上这些收入均属于企业应税收入,都应该合并到总收入中计算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的政 府补贴收入,全部都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利润,去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 府补贴是否需要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要看其是否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对企业取得的由国 务 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 务 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 务 院和国 务 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 ,由国 务 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 府性基金以及由国 务 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 、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对企业依照法律 、法规及国 务 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 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家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文件规定,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