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原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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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原则有:世俗化原则、公开化原则、重刑化原则。
世俗化(secularization)一词承载着丰富的内涵。在某种意义上,它是衰败、毁灭甚至背信弃义的代名词,而在另一种意义上,它又意味着从受奴役的处境中解放出来。所以,这样一个中性的词语往往潜在着挑起事端和争论的危险。它在历史上已经被滥用,但是,它既有的内涵仍旧可以通过对宗教变迁的描述得以印证。
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行政程序中的公开,其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允许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重刑化系针对封建统治阶级所主张的使用严刑峻法的重刑主义而产生的一种刑罚思想。特别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不处罚”的思想奠定了资产阶级刑罚轻刑化的基础。因此,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刑罚开始进入了所谓博爱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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