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交接需要交接清楚哪些东西
会计交接需要交接的东西如下:
1、印章类。财务专用章及用印记录,发票专用章等。
2、票据类。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已使用过的存根、票据领购发放登记簿。
3、发票类。普通发票,增值税进、销项发票。
4、资料类。银行开户登记、银行印鉴卡、银行对账单、报税资料、各类盘点表、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发票领用薄等。
6、报表报告类。审计报告、税务申报表、汇算清缴报表、各项报表电子档,董事会决议、借款合同等。
6、内部报表报告类。管理报表、财务报表、预算报表、分析报表等。
7、电子作业类。网上业务工作的登录账号及密码,U盾,拷贝的数据磁盘等。
会计交接的注意事项。
会计交接的时候要注意,在跟交接人再三确认好企业正在进行的一些业务处理的关键点,近期的重大财务事项等;也要告知交接人近期需解决的一些重要事项。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因为会计人涉及的工作内容重要且广泛,务必提前向企业提出会计交接申请。内容大致包括申请人姓名、交接原由、交接时间、交接的具体安排、有无重大报告事项等。
会计需要交接清楚的包括:会计凭证类,交接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会计文件;会计工具类,会计工具、印章和其他资料(如户口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会议记录簿、文书档案等);会计电算化类,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企业,还应移交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相关资料。
交接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会计文件、会计工具、印章和其他资料(如户口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会议记录簿、文书档案等)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企业,还应移交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相关资料。
会计交接需要交接清楚下列三项事物:
一、会计凭证类
交接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会计文件。
二、会计工具类
会计工具、印章和其他资料(如户口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会议记录簿、文书档案等)。
三、会计电算化类
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企业,还应移交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相关资料。
做好会计交接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培训
应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企业会计主管人员在这方面的培训,使他们认识到做好会计工作交接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会计工作正常开展以及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的重要措施。同时还要让他们掌握有关会计工作交接的具体要求和方法。
二、制定办法
企业要针对本企业会计岗位设置制定会计交接具体办法。在该办法中,要分别按各会计岗位说明会计交接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对容易出现疏漏的地方提出注意事项。
三、作出规定
在企业人事制度中应将做好会计交接列为会计人员离任的前提条件。在会计人员聘用合同中,要对会计离任后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和协助企业处理会计交接中发现的因移交人的责任造成的遗留问题作出约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会计
交接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会计文件、会计工具、印章和其他资料(如户口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会议记录簿、文书档案等) 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企业,还应移交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相关资料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二、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三、专人负责监交。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四、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扩展资料
适用范围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工作交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