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示的格式及范文?
请示是“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的公文。请示属于上行文。凡是本机关无权、无力决定和解决的事项可以向上级请示,而上级则应及时回复。以下是我整理的请示的格式及范文,欢迎大家参阅。
第1篇:
请示,对于下级机关工作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现在还有人在需要写作请示的时候说“打个报告” ,甚至还有人使用编造的“请示报告”文种。这就更加需要认清请示的特点,注意请示与报告的区别,掌握请示的写法。
第一节 请示概述
请示是机关单位经常使用的一种陈请性上行文。本节着重介绍请示的概念、特点和型别,并与报告作比较。
一、概念
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正式释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之前,请示和报告在工作实践中经常出现混淆不清的错误。其后,尽管国家已有权威的规定,但在实际中还是出现不少错误。应当指出,自国务院提高发文机关规格于20XX年8月24日释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后,就不能再现出现上述的错误了。
二、特点
请示的特点可以在与报告的比较中看出。
一陈请性。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的公文,行文内容具有请求性。而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者要求的公文,具有陈述性。
二求复性。请示的行文目的是请求上级批准,解决某个具体问题,要求作出明确答复。而报告的目的则在于使上级掌握某方面或阶段的情况,不要求批覆。
三超前性。请示行文时机具有超前性,必须在事前行文,等上级机关作出答复之后才能付诸实施。而报告则可在事后行文,也可在工作进行过程中行文,一般不在事前行文。
四单一性。请示事项具有单一性,要求一文一事。而报告可以一文一事,也可以一文数事。
三、型别
请示的分类主要是根据行文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来进行的。通常可分为两种。
一事项性请示。这种请示是下级机关请求上级机关稽核批准某项或者开展某项工作的请示,属于请求批准性的请示。这种请示多用于机构设臵、审定编制、人事任免、重要决定、重大决策、大型专案安排等事项。这些事项按规定本级机关无权决定,必须请示上级机关批准。
下级机关在工作中遇到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难于解决的事项,用请示请求上级机关给予帮助、支援的请示,也是事项性。
二政策性请示。下级机关往往会在工作中碰到某一方针、政策等不明确、不理解的问题,或者碰到新问题和情况。要弄清楚和解决这些问题,可用请示行文,并提出解决的意见,请求上级机关给予明确的解释和指示。
第二节 请示写作
请示的写法及结构,在行政公文中应该说是比较规范的。
一、写法
请示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落款署,结构完整规范。
一标题。请示标题一般要写明“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发文机关有时可以省略,如前面提到的《关于丹霞山风景名胜区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写标题要注意,不能将“请示”写成“报告”或“请示报告”,原由中也不要重复出现“申请”、“请求”之类词语。
二正文。请示的正文都要包括原由、事项和结语3部分。
1.原由。请示的原由是请示事项和要求的理由及依据。要先把原由讲清楚,然后再写请示的事项和要求,这才能顺理成章。原由很重要,关系到事项是否成立,是否可行,当然关系到上级机关审批请示的态度。因此,原由常常十分完备,依据、情况、意义、作用等都要写上。
2.事项。包括办法、措施、主张、看法等。请示的事项,要符合法规,符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事项要写得具体、明白。如果请示的事项内容比较复杂,要分清主次,一条一条地写出来,条理要清楚,重点要突出。注意:事项简单的,往往和结语合为一句话。如《关于丹霞山风景名胜区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最后一句话:“现申请把丹霞山风景名胜区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请审批。” 请示事项应该避免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和把原由、事项混在一起的情况。否则,不得要领,不知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3.结语。请示的结语有“以上请示,请批覆”、“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覆”等。结语是请示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不能遗漏,更不能含糊其辞。
二、要求
一一文一事。一份请示只能写一件事,这是《办法》所规定的,也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如果一文多事,可能导致受文机关无法批覆。
二单头请示。请示只能主送一个上级领导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如果需要,可以抄送有关机关。这就可以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三不越级请示。这一点,请示与其它行政公文是一样的。如果因特殊情况或紧急事项必须越级请示时,要同时抄送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除个别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一般不直接送领导个人 。
四不抄送下级。请示是上行公文,行文时不得同时抄送下级以免造成工作混乱,更不能要求下级机关执行上级机关未批准和批覆的事项。
第2篇:报告的格式范文
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时使用的公文。
一、报告的使用范围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
报告,在已释出的党、人大、 *** 、军队的公文处理规范中,都规定了这个文种。其适用范围,大体上是一致的,但也有些区别。请看这四个大机关对报告下的定义:
《中国 *** 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党的《条例》中规定: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人大《办法》中规定:报告,“适用于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答复询问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中国人民 *** 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军队《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和意见建议,询问用“报告”。
从以上定义可以发现,四大机关的报告,均是上行文。其中,党、人大、军队三家的报告,都规定了四项用途,包括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询问等。惟独 *** 的报告,只有三项用途,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询问,而没有“提出建议”这个功能。实际上,在20XX年释出的行政《办法》之前,也曾有“提出建议”的功能,只是在新的行政《办法》中取消了。承担这一功能新增加了文种:意见。因此,“意见”这个文种多了一个上行文的用途。节选自《应用写作》20XX年第11期《浅谈报告的适用范围和写作要求》
二、报告的特点
1.内容的汇报性:一切报告都是下级向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让上级机关掌握基本情况并及时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指导,所以,汇报性是“报告”的一个大特点。
2.语言的陈述性:因为报告具有汇报性,是向上级讲述做了什么工作,或工作是怎样做的,有什么情况、经验、体会,存在什么问题,今后有什么打算,对领导有什么意见、建议,所以行文上一般都使用叙述方法,即陈述其事,而不是像请示那样采用祈使、请求等法。
3.行文的单向性:报告时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是为上级机关进行巨集观领导提供依据, 一般不需要受文机关的批覆, 属于单项行文.
4.成文的事后性: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 向上级机关作出汇报, 是事后或事中行文.
5.双向的沟通性:报告虽不需批覆,却是下级机关以此取得上级机关的支援 指导的桥梁;同时上级机关也能通过报告获得资讯, 了解下情, 报告成为上级机关决策 指导和协调工作的依据.
三、类别及功用
1.例行报告日报、周报、旬报、月报、季报、年报等。例行报告不能变成“例行公事”,而要随着工作的进展,反映新情况,新问题,写出新意。
2.综合报告;全面汇报本机关工作情况,可以和总结工作、计划安排结合起来。要有分析,有综合,有新意,有重点。
3.专题报告:指向上级反映本机关的某项工作、某个问题,某一方面的情况,要求上级对此有所了解的报告。所写的报告要迅速,及时,一事一报。呈报、呈转要分清写明。
第3篇:请示报告格式及范文
请示是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公文往来中经常用到的重要评议体之一。主要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请示批准某一事项。
请示的特点:一是时间性较强。请示的事项一般都是急需明确和解决的,否则会影响正常工作,因此时间性强。二是要一事一请示。三是通常主送一个机关,不多头主送,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在请示的同时又抄送下级机关。四是应按隶属关系逐级请示,一般情况不得越级请示,如确需越级请示,应同时抄报直接主管部门。
根据请示的不同内容和写作意图不同,请示分为三类:第一类:请求指示的请示。此类请示一般是政策性请示,是下级机关需要上级机关对原有政策规定作出明确解释,对变通处理的问题作出审查认定,对如何处理突发事件或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明确指示等请示。第二类,请求批准的请示。此类请示是下级机关针对某些具体事宜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的请示,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第三类,请求批转的请示。下级机关就某一涉及面广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和办法,需各有关方面协同办理,但按规定又不能指令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部门办理,需上级机关审定后批转执行,这样的请示就属此类。
请示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日期五部分组成。请示的正文,主要由请示的原因、内容、要求三部分组成,请示时应将理由陈述充分,提出的解决方案应具体,切实可行。请示的注意事项除其特点中所述之外,还应注意请示与报告的区别,切忌用报告代请示行文;请求的内容若涉及其它部门或地区时,在正常情况下应事先进行协商,必要时还可联合行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如实在请示中反映出来;另外请求拨款的应附预算表;请求批准规章制度的,应附规章制度的内容;请示处理问题的,本单位应先明确表态;正式印发请示送上级机关时,应在文头注明签发人姓名。
市人民 *** :
今年4月7日,xx市委、市 *** 《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决定》x字[xx]8号,同意建立旅游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其部分资金来源于交通建设附加费的分配,并将此分配比列从原来的5%调高到10%。对此,我委认为该措施无疑有利于筹集资金,促进旅游业发展。但当初决定征收旅业交通建设附加费的目的,主要是筹集地铁资金,现要提高旅游专项资金往交通建设附加费中的分配比例,必然减少地资金的来源。地铁工程建设年度投资高达30亿元,筹资任务十分艰钜,而今年地铁资金缺口更大,需开拓更多的资金来源。因此,任何减少筹集地铁资金的做法都会异致工期拖长和投资增大,不利于工程建设。
鉴此,我委建议在地铁建设期内,暂缓调高旅游专项资金在交通建设附加费中的分配比例,仍执行旅游专项资金在交通建设附加费中占5%的分配比例不变。
专此请示,请批覆。
Xx市计委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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