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的基本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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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骅
2022-12-08 ·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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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感官性状良好:无色、无臭、无味,无肉眼可见物;
2、流行病学上安全:无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无介水传染病发生的可能;
3、化学组成上对人体无害:所含化学物不超过最高容许浓度,不影响人体健康;
4、水量充足,取用方便。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应立即调理工作岗位。2.7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感官性状良好: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无色、透明、无臭、无味,不得含有肉眼可见物;饮用者乐于使用。流行病学上安全:饮用水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虫卵,不致因饮水不洁而造成肠道传染病及寄生虫病的发生和流行。
化学组成上对人体无害:水中应含有适量的人体健康所必需的物质,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含量控制在安全阈值以内。水量充足:水量充足,使用方便。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2022年3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新国标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 [5]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包括两大部分:
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
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第四条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a)生活饮用水中不应含有病原微生物;
b)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c)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d)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e)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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