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哪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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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聪聪律师
2023-01-05 · TA获得超过347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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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及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州态另外,某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法律客体是法律关系发生和存在的前提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由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际行为所指向的,能够满足蠢中人们物质利益精神需要的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各种各样的现象(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客观性,它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并能为人的意志所感知和人的行为支配的客观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各种现象,这些现象既是人们认识和改造自然以及从事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也是人们认识和改造社会的基本成果,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紧密联系。
(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由国家的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客观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各种现象,没有法律的确认,就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册档源关系的客体具有有用性,即它能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能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财富。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必须同主体的行为、即法律关系的物质内容联系起来考察。这样,就可以看出消极型和积极型法律关系客体是不同的。
在消极型法律关系中,由于主体的权利是主体积极行为的权利,那么,主体权利的客体即权利人的肯定行为所指向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就是消极型法律关系的客体。这种客体通常是当时已经存在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它们与权利人的行为是可以分开,可以独立出来的。在积极型的法律关系中,由于法律关系实现的关键在于义务人的积极、肯定的行为,权利人的请求权居于从属地位,请求权并不拥有自己特殊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因而义务的客体,即义务人积极行为指向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积极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在于,这些客体总是表现为义务人行为的结果,它们与义务人的行为只是在理论抽象中才能分开。
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基本种类有四种:
(1)国家、社会和个人基本的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它们表现为社会最基本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价值,例如国家制度、民族平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宗教信仰等;
(2)物,包括自然物、生产和生活资料;
(3)非物质财富;
(4)行为的结果,即各种劳务活动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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