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法律主观: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吗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 法院 通知他参加诉讼。 1.我国《 民事诉讼法 》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条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 民事责任 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规定,实际上是从立法的角度分别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其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对原告和被告双方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二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两个条件都缺一不可。 2.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 据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 (1)、对原告和被告双方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都是围绕着诉讼标的而展开的。诉讼标的界定着法院予以审理和裁判的对象,界定着此诉与彼诉的分界,是法院判断是否允许当事人再起诉的依据。从功用上说,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诉的合并与分离及诉的变更和追加的根据。因此,诉讼标的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问题密切相联。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概念上直接使用了“诉讼标的”这一术语,并将其定性为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对诉讼标的有无独立请求权,是立法上区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标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即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不仅没有独立请求权,而且也无共同的请求权。 (2)、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认为,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当事人争议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与第三人参加的另一法律关系有牵连。在后一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是指诉讼的判决或调解书认定的事实或结果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或者法律地位。第三人同案件处理结果存在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能是直接,也可能是间接的。直接影响到第三人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是判决或调解书所认定的事实,也可能是判决或调解书的结果;间接影响到第三人法律利害关系的案件处理结果,一般是判决或调解书所认定的事实。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