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一、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如下: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3.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二、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三年。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是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纠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现在的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时间,从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是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三、连带保证责任的特点
连带保证的特点包括:
1.债权人享有既可向所有的保证人请求赔偿,也可只向其中一人请求赔偿的选择权。但是,债权人的这种权利只能行使一次。即如果债权人只要求某一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而法院判决的结果尚不足以补偿其债权时,则他无权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他保证人再行补偿。
2.如果仅有一个保证人被请求履行保证责任,则他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共同履行。
3.如果一个保证人因破产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保证责任时,其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证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