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学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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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柔的蚕宝宝
高能答主

2023-03-30 · 有什么不懂的尽管问我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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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美”、“整形”、“微整”等逐渐兴起,医疗美容行业形成规模式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大约有一万多家医疗美容机构,但是据业内人士估计,大大小小的生活美容机构超过300万家。“轻医美”是未来一大趋势,在消费者的驱动下,医疗美容行业中的非手术类项目在国内所占的比例会逐步提高,由此而产生的医疗美容问题也不断攀升。

同时,随着经营模式的扩张,医美行业自身也存在着较大的行政风险。根据《中国医美行业黑皮书》统计显示,在众多的医美机构中,藏匿着数量众多的、无资质认可的非法医美机构。国内“三非”医美机构的数目已超60000家,是正规诊所的6倍,管理和监督跟不上,是“三非机构”非法行医和医美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医美行业在行政上的问题日益暴露和凸显,根据以往的医疗美容行业案例,我们做作出了如下分析:

一、医美机构存在的法律风险

医美机构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民事风险(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合同风险等)、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等),今天我们重点阐述医疗美容机构的行政风险。

医美的行政风险主要有:非法行医、无证经营、夸张和虚假宣传、病历书写和管理混乱等。例如传闻中的医美“黑内幕”(黑医生、黑培训、黑诊所、黑药品器械),医美“门槛低”(美容师、美发师、美甲师、纹绣师都能摇身一变成为医美专家)等都是卫生行政监督管理方面的痛点。

二、政策现状

现阶段由于医美行业本身乱象丛生,加之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管理和监督的职责,非法医美机构、非从事医疗美容的医师、非法药品等盛行,已经严重地侵害了广大求美者的身体健康权,危及公共利益。最近,以卫生部为首的监管机构对医疗美容市场的规范问题日益重视,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对行业机构和医师的准入资格、美容机构的设立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要求,行业发展环境正在不断改善,行政监管越来越严格。

三、医美机构行政风险暴露的主要初始源头

医美事故和医美纠纷引发了就诊者维权,维权者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医院告知是否充分、书写病历是否规范、手术操作是否不当等……就诊者在维权过程中的主要流程是委托律师、向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控告、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当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介入后,可能会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违规经营、非法经营的情形,此外还有卫生行政监管部门例行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等。

四、风险的具体成因和现存疑难问题:

1.民营医美机构由于经营管理制度、执业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影响,经常发生部分就诊者病历材料缺失、不完整、医疗产品无法溯源、医师资质材料无法提供等情况。

2.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就诊者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门诊病历原则上由就诊者保管。医疗损害鉴定的材料主要是依据医方记载并保管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化验单、检验报告、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病程录等,就诊者仅掌握门、急诊病历及部分化验单、检验报告等。发生纠纷后,就诊者可就涉案病史材料要求封存。但实践中,民营医疗机构保存就诊者门诊病历、拒绝就诊者封存病史要求的情形较多,加之纠纷产生后就诊者和医方之间的对立性,导致就诊者对医方所出具的病历材料认可性低,更有甚者一概否认。

3.在民法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就诊者应举证医疗行为与就诊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错。司法实践中,就诊者为完成举证责任,须借助于专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部分就诊者认为其只要有损害后果或医方病历有瑕疵即足以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应由医方举证其自身不存在过错。此外,就诊者常试图以“病历存在修改”或“签名不真实”为由,认为医方伪造、篡改病历,推翻整个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而“病历存在篡改”等一般只能由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一旦卫生健康局介入,排查将全面开始。

4.现阶段,就诊者常对其在诊疗过程中的知情同意书或各类告知书提出异议,认为不是本人或家属签署,申请进行笔迹或指纹鉴定,笔迹鉴定、指纹鉴定数量逐渐增多。另外,由于就诊者对医美机构提供的电子病历打印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原始性、合法性提出质疑,进而提出对电子病历进行鉴定的情形亦逐渐涌现。由于电子病历存储和修改方式的特殊性,为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原始性,需要电子病历系统的技术开发人员、电子技术专家予以协助,提取过程复杂。而医美机构对此也提出异议,其认为该电子数据仅仅是为了医院管理、储存的方便,非法定意义上的电子病历,坚持认为应该以纸质病历为准。即便就诊者坚持进行该电子数据的鉴定亦不能排除纸质病历的真实性,双方对此各执一词。

5.实践中,部分就诊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后,认为美容效果没有达到预期,植入的假体或者注射的药物不合格或者与约定的产品不一致,遭受了人身损害,故常基于合同和侵权法律关系一并在同一个案件中主张多项诉请。此外,部分就诊者主张其接受的医疗美容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行为,为其植入的假体与事先约定的不符合或假体没有正规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亦或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不具备从事美容外科或者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具有相关资质等,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认为医疗美容机构构成欺诈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6.部分医美机构虽签署相关的知情同意书,但多数就诊者仍表示,未被提醒详细阅看风险告知书便草率签字;医院风险告知不详尽,与就诊者沟通不充分。此外,民营医疗机构的营利性特征决定其相较于其他医疗机构更为注重营销效果,就手术团队、手术效果的宣传易对就诊者产生误导。

7.医美机构病历制作过于简单,未能反映完整诊疗过程,如术中植入假体,未及时将假体的条形码贴至病历中。应交给就诊者自身保管的病历卡却由医院保管,未及时交由就诊者。还会发生复印给就诊者的病历与医院保管的病历不一致的情况,委托的电子病历鉴定证实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存在差别等情况。

8.医美消费贷频现,就诊者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费用中绝大部分比例是通过贷款形式支付的。因贷款平台的趋利性,常出现对贷款者还款能力审核不到位、与医院合作出于成交目的轻易放款,现行政策对消费贷尤其是“校园贷”逐步收紧,医美机构容易踩到监管雷区。

9.部门医美机构虽然有卫生执业许可证,也有相应的许可范围,但未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活动,经常开展超出诊疗范围的诊疗行为。同时,医美机构还会聘任无相关资质的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认为从事医疗辅助工作的人员可以不具备相应资质。

10.众多医美机构未按照项目明细制定合规的收费价目,签订书面确认单,不开具就医发票及费用清单明细等。甚至还会存在“返点”和“打包销售”现象。

11.民营医美机构没有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人才储备不足,没有相应的医疗纠纷院内协调处理机制,经常消极对待或简单粗暴处理导致矛盾升级。

12.消费群体对医疗美容机构发布的广告存在较大异议,医美机构经常使用绝对化用语、包含“级/极”、无法考证的用语等,容易出现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等违法情形。

五、医美机构未来将何去何从?

正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利民和检察官邵怡在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发布的《医美行业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所论述的:“一些医疗美容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的诸多问题都是在经济利润的驱动下,正如卡尔·马克思所说:“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在医疗美容的问题上,一方面是医美机构本身所存在的违法或者违规的行为,另一方面是行政监管部门针对医美乱象整治不力,无论是这两方面中的任何一方面,都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所以我们探究在医疗美容行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行业乱象已成,监管日趋严格,医美行业从一开始的民事风险进展至如今的行政责任,若不尽早重视法律合规经营,未来极有可能陷入刑事纷争,给企业和董监、高管带来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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