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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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办理营业执照应该到登记机关预先核准名称,核准通过后通过不同途径向登记机关提交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资格证明、住所证明、公司章程等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核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受理后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工商局办理流程:
1、核准名称
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去工商局现场提交核名申请。
2、提交资料
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提交预申请。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3、领取执照
预约当天,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有什么区别
常见的营业执照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两种。前者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有限公司即属此类;后者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发该种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工商局办理流程:
1、核准名称
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去工商局现场提交核名申请。
2、提交资料
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提交预申请。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3、领取执照
预约当天,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有什么区别
常见的营业执照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两种。前者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有限公司即属此类;后者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发该种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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