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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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无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所以,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
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公婆对儿媳的抚养义务,也无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
儿媳、女婿不属于法定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的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义务。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
一、法律规定的赡养人是谁
根据我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里的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2)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二、法律鼓励儿媳赡养老人
我国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公婆对儿媳的抚养义务,也无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
儿媳、女婿不属于法定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的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义务。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
一、法律规定的赡养人是谁
根据我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里的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2)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二、法律鼓励儿媳赡养老人
我国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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