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什么责任对方
法律主观:
我们都知道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λ、从业人员、中介机构等在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二)行为人有过错《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如果行为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包括积极的行为和消极的行为,《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四)损害后果行为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不当行为应当造成对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损害。当然,损害并不是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条件,如果行为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不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依法给予处罚。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一)行政责任由《安全生产法》第1条规定可知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规范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由此决定了行政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安全生产法》第77条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安全生产法》第79条规定对中介机构Υ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可以做出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二)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在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Σ害。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λ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48条规定因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三)刑事责任由于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经常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发生,因此加强对刑事责任的追究刻不容缓。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行为人有过错、违法行为以及损害后果。
法律客观: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