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出租车可以过户吗
个体出租车可以过户。以温州市为例:
《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按合同规定可以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经出租汽车服务维权中心鉴证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方可予以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转让手续。
过户需要的材料:
1、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本人到场、买卖方为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委托书加盖公章;
2、《机动车行驶证》 ;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拍卖成交确认书;
5、财政部门关于公务用车拍卖处置的批复 ;
6、机动车交强险保单 。
扩展资料:
车辆过户流程
1、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交易合同、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 ;
2、领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3、车辆拓号、照相 ;
4、车辆查验 ;
5、外检受理签字;
6、受理窗口受理过户;
7、银行缴费 ;
8、选号、制证 ;
9、制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个体出租车可以过户。
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制度。
2、凡是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的经营权不得转让。
3、通过交纳有偿使用费获得的经营权,其经营期限已到期的,按照行政审批管理,不得转让。
4、有偿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其经营期限未到期的,可依法转让。转让时,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转让协议,并向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受让者的使用期限从转让者取得经营权之日起连续计算。
5、对私下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
扩展资料:
1、机动车过户(转移登记)需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二手车交易统一发票、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号牌。
参考资料: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常见车管业务办理问答
个体出租车可以过户。
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制度;
2、凡是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的经营权不得转让;
3、通过交纳有偿使用费获得的经营权,其经营期限已到期的,按照行政审批管理,不得转让;
4、有偿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其经营期限未到期的,可依法转让。转让时,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转让协议,并向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受让者的使用期限从转让者取得经营权之日起连续计算;
5、对私下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
扩展资料:
一、基本流程
车管所查档 → 刑侦、工商验车 → 领取行驶证受理回执 → 领取行驶证正本 → 购置税过户 → 保险更名。
二、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五)行驶证原件;
(六)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架号拓印)。
(七)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八)机动车标准照片1张;
(九)《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理申请的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三、所需证件
原车主身份证、新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正 / 副本、购置税本、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刑侦验车单、保险单 / 卡 / 发票。以上均需提供原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辆过户
2014-03-13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个体出租车可以过户,但不可擅自转让,按合同规定可以转让。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按合同规定可以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经出租汽车服务维权中心鉴证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方可予以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转让手续。
一、办理材料: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特殊情况的还需带领相应材料。
二、办理地点:车辆管理所。
三、办理流程: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三)提交材料。
(四)确认车辆、审查资料。车辆管理所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查
看
更
多
- 官方电话
- 在线客服
-
官方服务
- 官方网站
- 电话咨询
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制度;
2、凡是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的经营权不得转让;
3、通过交纳有偿使用费获得的经营权,其经营期限已到期的,按照行政审批管理,不得转让;
4、有偿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其经营期限未到期的,可依法转让。转让时,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转让协议,并向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受让者的使用期限从转让者取得经营权之日起连续计算;
5、对私下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