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什么属于社会人文的分类,而不是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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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科学是指对应于自然领域的知识的。在西方,提到科学,就是专指“自然科学”即研究对象限于自然界。而把“非自然科学”的其他“学科”定义为比如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哲学...而在中国大陆,把“非自然科学”的其他学科,归为“社会科学”。
请仔细理解我的下面一段话:
中国对科学的理解,除了它本身的名词属性外,又赋于它“学科”和“研究方向”的含义。因此,中国(主要是中国大陆)将所有学科分为两大类: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这里有个问题:当说到“分类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时,科学的含义是“学科”;然而在说到“科学技术”这个词的时候,“科学”却是专指“自然科学”的。这是一个遗憾。解决之道是把“科学”和“学科”分家。剥除“科学”这个词当中“学科”的意义。
我看到一个评论说:在中国大陆,教科书上一般将科学分为自然科学(或称为理科)社会科学(或称为文科)。而诸如心理学、哲学(有别于科学)在中国(尤其是大陆)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概念被认为存在划分不清、界限模糊的情况。因而“科学”一词常被不正确地使用。这个现象一定程度上与近代汉语的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的自身使用界定模糊有关。
现在言归正传。按我们对“学科”的分类方法,法律是“非自然科学”,它属于“社会人文科学”。如果再复习一下我在上文的论点,“法律”在其他国家,是不沾“科学”这两个字的。
希望我能说清楚了。
请仔细理解我的下面一段话:
中国对科学的理解,除了它本身的名词属性外,又赋于它“学科”和“研究方向”的含义。因此,中国(主要是中国大陆)将所有学科分为两大类: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这里有个问题:当说到“分类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时,科学的含义是“学科”;然而在说到“科学技术”这个词的时候,“科学”却是专指“自然科学”的。这是一个遗憾。解决之道是把“科学”和“学科”分家。剥除“科学”这个词当中“学科”的意义。
我看到一个评论说:在中国大陆,教科书上一般将科学分为自然科学(或称为理科)社会科学(或称为文科)。而诸如心理学、哲学(有别于科学)在中国(尤其是大陆)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概念被认为存在划分不清、界限模糊的情况。因而“科学”一词常被不正确地使用。这个现象一定程度上与近代汉语的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的自身使用界定模糊有关。
现在言归正传。按我们对“学科”的分类方法,法律是“非自然科学”,它属于“社会人文科学”。如果再复习一下我在上文的论点,“法律”在其他国家,是不沾“科学”这两个字的。
希望我能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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