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离婚,我和老公结婚七年,有一个儿孑,今年六周岁,感情一直不好,性格不合,因为考虑儿孑‘才没有离
1、对你所咨询的问题进行目的性总结。你所想咨询的问题是:(1)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及程序;(2)如果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配;(3)如果判决离婚,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4)经常性地殴打你的事实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2、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及程序。诉讼离婚需要具备法定的离婚事由且有足够的证据才会被法院判决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你所述明的“感情不好,性格不和”只是一个笼统的事实概述,如果仅此作为离婚事由,这个很难被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但你述明的男方”动手打人”的事实,如果被法律评价为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何谓“家庭暴力”,是指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仅以你所理解的家庭暴力行为还不足以被法院认定,需要结合一定的有关家庭暴力的证据材料,具体的能够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材料有如一几种:(1)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部分证据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但对于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派出所)往往以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材料不对外出具为由拒绝提供,律师可以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3)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4)视听资料。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5)书面证据。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 ;(6)相关的治疗证明材料、验伤报告等。如果能够认定为家庭暴力,那么推定男方对于离婚具有过错责任,非过错方可以基于些向其主张过错赔偿。
3、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以及存款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合理的分割。你需要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如果没有可以申请法院受理后从房管部门调取或委托律师调取),共同存款的证据(如果有存款单最好,如果存在对方名下,要清楚账号信息、存款银行信息);其他的财产,最好要有书面单据证明,如果没有,通过录像、照像方式保存证据或者邀请物业方见证财产。
4、子女抚养权。最有利于子女成长方原则,即哪方提供的子女成长环境对子女有利,判决归哪方抚养,当然非直接抚养方仍然要给付一定的抚养费用。
5、除上述各项所列的证据,你还需要有:户口本复印件、身份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子女信息。
6、本律师只能做出原则性解答,具体还需你们的婚姻状态知悉后才能准确判断。如果有帮助,请给好评,你的高评价是本律师接受咨询下去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