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大家帮忙做劳动法大作业!!!!!!

案例:2010年3月某印刷厂招收激光照排车间工人,待业人员王某前去应聘,王某基本条件符合招聘要求,但因深度近视眼,不能实现招聘的视力要求,遂让其相貌近似的亲妹妹顶替体检,... 案例:2010年3月某印刷厂招收激光照排车间工人,待业人员王某前去应聘,王某基本条件符合招聘要求,但因深度近视眼,不能实现招聘的视力要求,遂让其相貌近似的亲妹妹顶替体检,其妹左右眼视力分别为1.5和1.0,符合招聘条件。王某被招聘后,即与印刷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王某上岗后,该厂发现其在工作中屡出差错,并发现误差源于视力不好,便对王某承认让其胞妹顶替的事实。2011年7月,印刷厂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王某诉称:“在应聘上确有弄虚作假,但入场后工作勤奋,虽不适合照排工作但仍可胜任其他工作。原定劳动合同有效且该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已过,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继续履行。”
(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若印刷厂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后,是否有权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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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说法的邵老师
推荐于2017-05-26 · 人资师、劳协师、劳动法务
给说法的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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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劳动法规定,凡是以暴力,欺诈,或者违反对方主观意图签订的劳动合同,则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王某本部符合用人单位该岗位的录用条件,但是其用冒名顶替的方式进入公司,属于欺诈行为,因此企业一旦查实,并以王某以欺诈方式入职公司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会受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支持。

  2. 员工的劳动报酬属于合法所得,法律予以保护,因此,已产生的劳动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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