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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总额:500+40+10=550(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二、会计利润:550-300-40-35-30-20-15=110
三、纳税调整项目:
1、业务招待费:540*5%=2.7(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合计金额计算扣除基数,国债利息收入不作为计算扣除基数)
5*60%=3,两者去小值,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7万元,调整增加2.3万元;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集资利息:
15-100*10%=5, 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5万元;
3、捐赠扣除:
110*12%=13.2,实际捐赠20万元,纳税人通过非盈利的社会组织的捐赠,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税前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应做纳税调整增加20-13.2=6.8万元;
4、公债利息收入:
公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应做纳税调减10万元,
四、应纳税所得额:
110(会计利润)+2.3+5+6.8-10=114.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应纳所得税:
114.1*25%=28.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