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海关政策
一、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保税港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保税港区内企业直接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三、境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 四、对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取消出口退税的列名原材料,保税港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凭证,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如列名原材料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加工出口的,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五、货物出保税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具体包括:保税港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保税港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保税港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七、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在1个自然月内将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九、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