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周制度论的周之制度典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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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颜512bOn
2016-05-29 · 超过64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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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之制度典礼,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亲亲、贤贤、男女有别四者之结体也,此之谓民彝。其有不由此者,谓之非彝,《康诰》曰:“勿用非谋非彝。”《召诰》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非彝者,礼之所去,刑之所加也。《康诰》曰:“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愍不畏死,罔不憝。”又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祇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此周公诰康叔治殷民之道,殷人之刑惟寇攘奸灾,而周人之刑则并及不孝不友,故曰“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又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其重民彝也如此!是周制刑之意,亦本于德治、礼治之大经;其所以致太平与刑措者,盖可睹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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