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周制度论的为人后者为之子,亦由嫡庶之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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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后者为之子,此亦由嫡庶之制生者也。商人诸帝,以弟继兄者,但后其父而不后其兄,故称其所继者仍曰兄甲、兄乙;既不为之子,斯亦不得云为之后矣。又商之诸帝,有专祭其所自出之帝,而不及非所自出者。《卜辞》有一条曰:“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中丁、祖乙、祖辛、祖丁,牛一,羊一。”(《殷虚书契后编》卷上第五页,及拙撰《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继考》)其于大甲、大庚之间不数沃丁,是大庚但后其父大甲,而不为其兄沃丁后也。中丁、祖乙之间不数外壬、河亶甲,是祖乙但后其父中丁,而不为其兄外壬、河亶甲后也。又一条曰:“囗祖乙(小乙)、祖丁(武丁)、祖甲、康祖丁(庚丁)、武乙衣。”(《书契后编》卷上,第二十页,并拙撰《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于祖甲前不数祖庚,康祖丁前不数廪辛,是亦祖甲本不后其兄祖庚,庚丁不后其兄廪辛,故后世之帝,于合祭之一种中乃废其祀(其特祭仍不废)。是商无为后者为之子之制也。周则兄弟之相继者,非为其父后而实为所继之兄弟后。以春秋时之制言之,《春秋经》文二年书“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公羊传》曰:“讥何?讥尔逆祀也。其逆祀奈何?先祢而后祖也。”夫僖本闵兄,而《传》乃为闵为祖,僖为祢,是僖公以兄为弟闵公后,即为闵公子也。又《经》于成十五年书“三月乙己,仲婴齐卒。”《传》曰:“仲婴齐者,公孙婴齐也。公孙婴齐则曷为谓之仲婴齐?为兄后也。为兄后则曷为谓之仲婴齐?为人后者为之子也。为人后者为之子,则其称‘仲’何?孙以王父字为氏也。然则婴齐孰后?后归父也。”夫婴齐为归父弟,以为归父后,故祖其父仲遂而以其字为氏,是春秋时为人后者无不即为其子。此事于周初虽无可考,然由嫡庶之制推之,固当如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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