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在地方负责监察的官员是什么人?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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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在地方负责监察的官员是刺史、督邮、监乡五部
地方监察制度特点:
一、多元监督,相互制衡。
汉代的监察制度设计从中央到地方都不是由一个监察机关来全权负责,而是建立了多元化的监察机构来分享监察权,并相互制衡。在地方,在地方的郡、县、乡也分别设有刺史、督邮、廷掾三级监察官,刺史监督郡太守,不隶属于郡太守。而督邮隶属郡太守,在监督廷掾的同时,又可以监督刺史,这样等于就使得刺史与郡太守互相制衡和牵制,使得地方官吏贪污腐化的成本加大,有效地遏制了地方官僚主义势力的膨胀。
多元监察机构的设置,牵制平衡的均态,既维护了皇权的至高无上,又保证了地方的稳定,有效遏制了地方官僚的贪污腐化和地方行政、监察势力的壮大,打击了地方官吏与地方豪强势力的勾结,巩固了汉朝统治基础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定。
二、以小督大,以卑临尊的制度设置。
监察官位卑权重是封建政治体制的经验所得。一方面品秩低得监察官易于为皇帝掌控,能够让皇帝实时了解官员的情况;另一方面,监察官品质低下,任期较短,可防止监察官结交权贵,拉帮结派,坐大势力,形成关系网,威胁皇权。所以汉代的监察官普遍品质不高,
但往往能监察位及三公的重臣皇亲,并保持着相当的威慑力量。如官千石的御史中丞可以监察官万石的丞相,官六百石的刺史监察官二千石的郡守。这种方法被后世学者所称道,说:“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
三、汉代监察官的选职任用自成体系并制度化。
汉朝建立以来,吸取秦朝在官吏任用上的经验教训,十分重视对官吏的选任。监察官作为监察百官的专吏,更是需要层层考核,以赢得统治者的信任。所以汉代对监察官员的选用方面自成体系。第一,从监察官的入仕途径来看,察举是汉代选官的最重要途径,也有举孝廉、举茂才、举贤良、举文学等,两汉的监察官多数都是通过察举入选的,通过举孝廉,举贤良入选的监察官不胜枚举。可见汉代的监察官入仕途径已相当完备并制度化了。第二,从监察官的选任标准来看,大致可概括为三个方面:在政治节操方面,要忠于君主,刚正廉洁,敢谏敢言,不畏权势,这是选任监察官的首要条件;“通律明法”、有比较高的学识是汉代选任监察官的另一重要条件;汉代选官比较重视资历,选任检察官亦是如此,一般而言,汉代的御史大夫需从二千石的高级官吏中选任。
第三,对监察官施行严格的考核制度。两汉对于渎职违法的监察官处罚甚严。定期的考核能有效地维持监察队伍的清正廉洁,从而更加有效的行使监察权。
参考:
汉代监察制度概述
汉代监察制度承袭于前代,又在其基础上丰富发展。在其发展过程中将中央监察大权一分为三,形成御史府、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三足鼎立的局势;在地方行政监察系统中,又形成刺史—督邮—监乡五部这样的州、郡、县级监察单位,形成相对独立而对本级长官负责的监察体系。这样,汉代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大监察体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行政监察网络。
地方监察体系
汉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建立,始于惠帝二年。《汉旧仪》载:“惠帝二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郡。”由此确立了汉代御史对地方的监察制度。后来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地方豪强势力的日益发展,以及部分地方官员与地方势力的相互勾结,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统治和对地方官吏的监察,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又称十三部州,每州部设一刺史,称州部刺史。刺史为中央派遣常驻监察区的监察官,专司监察,没有行政权,也没有立法权,只有检举弹劾权,与地方长官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直接隶属于御史中丞,御史中丞直接对御史大夫
负责,御史大夫直接对皇帝负责。刺史的级别较低,俸禄仅六百石,仅相当于县级官吏,但他们的监察对象却是享有二千石的郡一级高官。汉武帝还亲自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监察法规——“刺史六条问事”,它规定刺史有权监察郡国皇族、
地方豪绅,为刺史监察提供了法律依据,开创了地方监察制度的模式。
除刺史制度外,汉代还形成了以“督邮”为主的地方行政组织内部监察制度。督邮由太守直接领导,可监督太守以下的官员,也可监督刺史。这样一来就与刺史制度形成相互监察的掎角之势,一方面有利于地方监察势力的平衡,但另一方面却不利于刺史权力的行使,限制了其职权。
县一级单位设有“监乡五部”,县把属乡分为若干部,任命专门的监察官廷掾对县属乡分部监察。
地方监察制度特点:
一、多元监督,相互制衡。
汉代的监察制度设计从中央到地方都不是由一个监察机关来全权负责,而是建立了多元化的监察机构来分享监察权,并相互制衡。在地方,在地方的郡、县、乡也分别设有刺史、督邮、廷掾三级监察官,刺史监督郡太守,不隶属于郡太守。而督邮隶属郡太守,在监督廷掾的同时,又可以监督刺史,这样等于就使得刺史与郡太守互相制衡和牵制,使得地方官吏贪污腐化的成本加大,有效地遏制了地方官僚主义势力的膨胀。
多元监察机构的设置,牵制平衡的均态,既维护了皇权的至高无上,又保证了地方的稳定,有效遏制了地方官僚的贪污腐化和地方行政、监察势力的壮大,打击了地方官吏与地方豪强势力的勾结,巩固了汉朝统治基础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定。
二、以小督大,以卑临尊的制度设置。
监察官位卑权重是封建政治体制的经验所得。一方面品秩低得监察官易于为皇帝掌控,能够让皇帝实时了解官员的情况;另一方面,监察官品质低下,任期较短,可防止监察官结交权贵,拉帮结派,坐大势力,形成关系网,威胁皇权。所以汉代的监察官普遍品质不高,
但往往能监察位及三公的重臣皇亲,并保持着相当的威慑力量。如官千石的御史中丞可以监察官万石的丞相,官六百石的刺史监察官二千石的郡守。这种方法被后世学者所称道,说:“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
三、汉代监察官的选职任用自成体系并制度化。
汉朝建立以来,吸取秦朝在官吏任用上的经验教训,十分重视对官吏的选任。监察官作为监察百官的专吏,更是需要层层考核,以赢得统治者的信任。所以汉代对监察官员的选用方面自成体系。第一,从监察官的入仕途径来看,察举是汉代选官的最重要途径,也有举孝廉、举茂才、举贤良、举文学等,两汉的监察官多数都是通过察举入选的,通过举孝廉,举贤良入选的监察官不胜枚举。可见汉代的监察官入仕途径已相当完备并制度化了。第二,从监察官的选任标准来看,大致可概括为三个方面:在政治节操方面,要忠于君主,刚正廉洁,敢谏敢言,不畏权势,这是选任监察官的首要条件;“通律明法”、有比较高的学识是汉代选任监察官的另一重要条件;汉代选官比较重视资历,选任检察官亦是如此,一般而言,汉代的御史大夫需从二千石的高级官吏中选任。
第三,对监察官施行严格的考核制度。两汉对于渎职违法的监察官处罚甚严。定期的考核能有效地维持监察队伍的清正廉洁,从而更加有效的行使监察权。
参考:
汉代监察制度概述
汉代监察制度承袭于前代,又在其基础上丰富发展。在其发展过程中将中央监察大权一分为三,形成御史府、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三足鼎立的局势;在地方行政监察系统中,又形成刺史—督邮—监乡五部这样的州、郡、县级监察单位,形成相对独立而对本级长官负责的监察体系。这样,汉代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大监察体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行政监察网络。
地方监察体系
汉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建立,始于惠帝二年。《汉旧仪》载:“惠帝二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郡。”由此确立了汉代御史对地方的监察制度。后来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地方豪强势力的日益发展,以及部分地方官员与地方势力的相互勾结,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统治和对地方官吏的监察,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又称十三部州,每州部设一刺史,称州部刺史。刺史为中央派遣常驻监察区的监察官,专司监察,没有行政权,也没有立法权,只有检举弹劾权,与地方长官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直接隶属于御史中丞,御史中丞直接对御史大夫
负责,御史大夫直接对皇帝负责。刺史的级别较低,俸禄仅六百石,仅相当于县级官吏,但他们的监察对象却是享有二千石的郡一级高官。汉武帝还亲自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监察法规——“刺史六条问事”,它规定刺史有权监察郡国皇族、
地方豪绅,为刺史监察提供了法律依据,开创了地方监察制度的模式。
除刺史制度外,汉代还形成了以“督邮”为主的地方行政组织内部监察制度。督邮由太守直接领导,可监督太守以下的官员,也可监督刺史。这样一来就与刺史制度形成相互监察的掎角之势,一方面有利于地方监察势力的平衡,但另一方面却不利于刺史权力的行使,限制了其职权。
县一级单位设有“监乡五部”,县把属乡分为若干部,任命专门的监察官廷掾对县属乡分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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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承秦制。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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