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甲欠乙公司货款200万元,乙公司向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甲欠乙公司货款200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甲欠乙公司货款200万元,乙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发现乙公司在起...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甲欠乙公司货款200万元,乙公司向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甲欠乙公司货款200万元,乙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发现乙公司在起诉前,甲公司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即以被告主体不存在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虽吊销执照,但未进行清算,也未注销登记,仍应具有发热资格,被告主体并非不存在,提出上诉,问:二审法院将如何处理该案?理由是什么? 展开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甲欠乙公司货款200万元,乙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发现乙公司在起诉前,甲公司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即以被告主体不存在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虽吊销执照,但未进行清算,也未注销登记,仍应具有发热资格,被告主体并非不存在,提出上诉,问:二审法院将如何处理该案?理由是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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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的主张是正确的。甲公司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仍然具有法人资格,仍然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0)24号批复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意见》第15条就明确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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