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妻子应该偿还债务吗
如果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你们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你丈夫去世后,你可以用你丈夫的遗产部分来清偿这部分的债务,不足清偿的,你需要承担连带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扩展资料:
夫妻共同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范围包括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019-03-01 · 百度认证: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我们知道,夫妻结婚后,财产都是共同财产。那么债务呢?债务是不是也是两个人该共同承担的,当其中一方死亡后,其配偶是否应该为债务人还债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这一条可以通过目的性扩大解释为:婚姻关系解除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借款者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借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关系另一方认可),那么未死亡一方则须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有义务偿还的。如果死亡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个人之债的。那么另一方当然没有义务偿还(《合同法》规定,双方合同不得对抗第三方)。当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首先应及时协商解决。因为协商解决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感情,有利于以后继续合作,而且协商解决简便、迅速、耗费少、便于执行,因而是一种常用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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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你们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你丈夫去世后,你可以用你丈夫的遗产部分来清偿这部分的债务,不足清偿的,你需要承担连带清偿债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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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丈夫意外去世,留下的债务妻子该不该还?
丈夫生前向他人借款,丈夫去世后妻子是否应该偿还?近日,吴江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起此类案件。吴江法院认定,丈夫生前债务妻子有义务偿还,否则将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
李海洋做纺织生意多年,为扩大经营规模欲增加资金投入,陆续向朋友沈健借款300万元并出具了相应欠条。正当生意刚刚有些起色的时候,在一次出差的路上,李海洋遭遇车祸,后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之后,沈健向李海洋妻子陆娟提起还钱的事,陆娟毫无还钱的意思,她认为,丈夫生前从来没有跟她提起过向沈健借款的事情,现在人都没了,这个钱不应该由她来还。
而沈健则认为,李海洋当初借的钱是用于经营企业,陆娟作为妻子有义务偿还丈夫生前所欠债务,人虽然死了,但债务不能死。
此后,沈健将陆娟及其子女李小洋、李小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共同归还李海洋生前借款300万并按照当初的年利率一分的口头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沈健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李海洋向其借款300万元的事实。李海洋生前向沈健所借款项,发生于与陆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现因李海洋已死亡,被告陆娟理应承担还款义务,诉讼中,李小洋、李小璐明确出具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放弃对其父的继承权。
依法无须对李海洋生前的债务承担还款义务。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沈健称口头约定年利一分并无证据证明,依法视为双方未约定利息。吴江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陆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
判决生效后,陆娟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沈健向吴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多次组织双方到庭进行协商。一开始,陆娟对法院的执行很有抵触情绪,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
执行法官加大法律释明力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使陆娟转变了态度,愿意积极履行义务。面对陆娟一人勉强维持纺织企业经营、带两个小孩支撑整个家的实际情况,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申请人沈健愿意做出让步,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
2017-01-03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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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