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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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是:正省(部)级干部配备使用的工作用车为排气量在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部)级干部配备使用的工作用车为排气量在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地厅级及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和各级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2.0升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排气量2.0升的长春红旗世纪星轿车、排气量1.8升的上海帕萨特(手动档)轿车或排气量不超过2.0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其他国产轿车。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公务用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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