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就业或居住;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符合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收入困难等相关标准;
4、申请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居住的除外);
5、因离婚在本市失去房屋须满1年。
第二十条 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现房屋证明材料(本市原非城镇户籍家庭的房屋面积由户籍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房屋情况证明);
4、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须提供在本市缴纳社保的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明、优抚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的下列房屋(含住宅、非住宅)面积,纳入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私有房屋,包括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房屋等;
2、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3、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房屋;
4、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房屋面积;
5、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房屋;
6、其他须认定的房屋。
申请人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个人在本市的上述房屋应当用于核定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
扩展资料:
申请公租房的注意事项:
1、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3、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具体如下:
根据《关于推进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工作措施
(一)扩大覆盖面。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公租房保障在户籍、住房、收入等方面准入条件。
1.公租房保障覆盖面扩大至符合保障条件的以下人员:
(1)本市原农业户口人员;
(2)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
(3)乡镇教师、计生、卫生等工作人员;
(4)家庭唯一房屋被征收拆除,实物安置住房尚未达到入住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配租,用于拆迁过渡居住;
2.将我市公租房的申请家庭范围扩大至在我市人均房屋建筑面积15㎡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租赁公租房。
以市场租金标准、梯度保障的方式进行,对不同困难程度保障家庭实行差别化补贴。
1.优化公租房配租和管理。
(1)有以下特殊困难情况的保障家庭,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直接实物配租申请:
①保障成员有二级以上肢体残疾、精神障碍人员;
②保障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
③失独家庭;
④优抚对象、复员退伍军人、企业参战人员;
⑤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或者有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
⑥唯一住房为C级以上危房家庭;
⑦有其他特殊困难情况的。
(2)在我市就业的住房困难职工,用工单位可作为申报人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公租房配租。
(3)低收入、低保保障家庭按困难程度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将补贴发放标准由原10元/㎡提高到13元/㎡。
(4)同一户口上自然形成的已婚未分户家庭,有住房困难的,可独立申请公租房保障。
(5)公租房承租人之间因生活便利需要,可按照房屋户型一致原则,经所承租公租房运营单位同意,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为自愿双方调换其承租的公租房。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推进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申请共有产权公租房。
1.共有产权公租房工作方案报审。由共有产权公租房运营单位提出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申请共有产权公租房实行即报即审。申请人(有配偶的,配偶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按照自愿原则,向项目运营单位提交资料、明确意向房源。
项目运营单位初审、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公示。已纳入公租房保障需要申请共有产权的家庭,应先行到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异动处理。
3.申请共有产权公租房应提交资料。
(1)房源确认书;
(2)申请审核表;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有配偶的,配偶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提交);
(4)本市户籍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人在本市工作的证明(用工单位出具);
(5)婚姻证明;
(6)房屋情况证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公租房申请资料:
1、本人手写申请书(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
(1)单身/离异/丧偶的,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开具单身证明;
(2)离异人员离婚协议书,房屋财产分割证明(法院判决);
(3)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入证明(所有成员均须出具,证明要求原件):
(1)有工作单位人员,工作收入证明(申请社区发放)+近12个月工资存折明细/银行对账单(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
(2)灵活就业人员,单位证明(注明:单位地址、电话、联系人);
(3)无业人员,本人书面说明,门栋组长+居民代表证明+居住地社区+街道核实后盖章;
(4)在校学生,出具学生证+在校证明(注明:入学时间,全日制/自修,大专/本科,学制年限);
(5)就业年龄段居民,均须出具有无缴纳社保、医保凭证;
6、房产证明:
(1)户籍地房产证明;
(2)租住房屋的家庭或个人,房屋备案证明(居住地社区警务室办理);
(3)借住亲友房的家庭或个人,a.借住房屋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b.房主户口以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c.居住地居委会开具借住证明(注明亲友关系及时间)
7、有以下情况者,需出具以下证明:
(1)如户口与房产证地址不一,需出具同一地址证明;
(2)本市户口迁入满一年,需提供迁出地相关房产证明及房主户口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