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销售清单是不是必须在防伪税控系统里面开?
我们是医药流通企业,我们收到供货方的发票时,有的客户开的带清单的增值税发票票面显示"药品一批",有的客户开的发票票面显示是“详见销货清单”,我们给客户开带清单的发票也是显...
我们是医药流通企业,我们收到供货方的发票时,有的客户开的带清单的增值税发票票面显示"药品一批",有的客户开的发票票面显示是“详见销货清单”,我们给客户开带清单的发票也是显示“详见销货清单”,这是怎么回事啊?
另外如果我们企业给购货方如果开带清单的发票,能不能不在防伪税控里面开清单,但是发票票面显示出来的是“详见销售清单”,有总金额,税额? 展开
另外如果我们企业给购货方如果开带清单的发票,能不能不在防伪税控里面开清单,但是发票票面显示出来的是“详见销售清单”,有总金额,税额? 展开
6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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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清单是必须在防伪税控系统里面开。
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 :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参考资料来源:国税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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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购货方如果开带清单的发票,不能不在防伪税控里面开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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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规定销货清单必须通过防伪系统开具,否则是无效的进项不抵扣。通过防伪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该是打印的“详见销货清单”字样,如打印的是其他的如“药品一批”清单肯定就不是防伪系统开具的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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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普遍,开一批的清单肯定是业务人员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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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所以开票系统里有销售清单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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