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后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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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7 · 专注法律知识咨询,有事问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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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 -方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种自由处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一旦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轻易反悔。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 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一定要谨慎对待, 一旦签订离婚后再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得到支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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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6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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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订后,关于离婚意愿的反悔,由于夫妻身份关系不因双方约定解除,故在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前,随时可反悔。而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的反悔,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1、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并未完成协议离婚,一方对其中财产约定反悔的。
由于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两种形式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在当事人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其所订立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主张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而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2、离婚协议经过公证,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离婚未成也要按照原约定履行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并未完成协议离婚,一方对其中财产约定反悔的。
此种情况为上述第1种情形的例外情形。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但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未成,也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法院有可能认为,当事人已经在协议中明确了协议离婚未成也要按照原约定履行的意思表示,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体处理时应依照约定的内容进行裁判。
3、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反悔的。
如上面法院判决所述,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审判实践中,如果一方并没有举出另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具有胁迫、欺诈等情形,或仅在主观上认为分割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形,而起诉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时,一般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4、在法院协议离婚、领取民事调解书后,一方对于其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后悔的。
如果当事人达成的关于财产约定的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
1、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并未完成协议离婚,一方对其中财产约定反悔的。
由于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两种形式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在当事人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其所订立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主张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而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2、离婚协议经过公证,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离婚未成也要按照原约定履行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并未完成协议离婚,一方对其中财产约定反悔的。
此种情况为上述第1种情形的例外情形。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但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未成,也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法院有可能认为,当事人已经在协议中明确了协议离婚未成也要按照原约定履行的意思表示,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体处理时应依照约定的内容进行裁判。
3、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反悔的。
如上面法院判决所述,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审判实践中,如果一方并没有举出另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具有胁迫、欺诈等情形,或仅在主观上认为分割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形,而起诉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时,一般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4、在法院协议离婚、领取民事调解书后,一方对于其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后悔的。
如果当事人达成的关于财产约定的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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