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几个例子教会你如何会计处理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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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千羽梦
2018-09-07 · TA获得超过11.1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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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月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平时,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账户中核算增值税业务;月末,结出借、贷方合计和差额(余额,下同)。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差额,表示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继续留在该账户借方,不再转出;若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增值税税额,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账户,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由于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企业不存在当月预缴当月税款的情况,月末也不会有多交情况。若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只能是当月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以后月份继续抵扣)。
(二)按日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按日(1、3、5、10、15日)缴纳增值税,则平时按核定纳税期纳税时,属预缴性质;月末,在核实上月应交增值税后,应于下月10日前清缴。
平时,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核算增值税业务。其中,当月上交当月增值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月末,结出该账户借方、贷方合计和差额。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税额,应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的贷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为借方差额,由于月中有预缴税款的情况,故该借方差额不仅可能是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而且还可能包含了多交的部分。多交税额是多少,尚未抵扣额又是多少,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差额大于“已交税金”合计数时,表明当月已交税金全部为多交。同时,两者差额为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2] 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
借  方    贷  方  借或贷余额
进项税额  2850     销项税额  2550
已交税金  1200
合 计   4050     合计  2550   借   1500
借方差额1500元中包括多交的1200元税款和留待抵扣的300元进项税额(2550-2850=-300),多交税额应从“转出多交增值税”账户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尚未抵扣税额留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200
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300元。
2.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差额等于“已交税金”的合计数时,表明已交税金全部为多交。同时,本月无待抵扣进项税额。
[例3] 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
借  方         贷  方  借或贷  余  额
进项税额  2850     销项税额  2850
已交税金  1200
合 计   4050      合 计  2850    借    1200
借方差额1200元即为已交税金1200元或多交税金1200元。同时,当期销项税额2850元即为当期进项税额2850元,无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同上。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
3.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差额小于“已交税金”的合计数时,表明已交税金中部分为应交税额、部分为多交税额,借方差额即是多交税额。
[例4] 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
借  方         贷  方  借或贷  余  额
进项税额  2850      销项税额  3000
已交税金  1200
合 计   4050       合 计  3000    借    1050
本月该企业已交税金1200元,其中应交150元(3000-2850=150),故多交105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50
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
(三)实际上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当月预缴、上缴当月应交增值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月初结清上月应交增值税或上缴以前月份(年度)欠缴增值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百度网友0445e6bd
高粉答主

2019-12-13 · 醉心答题,欢迎关注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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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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