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几个例子教会你如何会计处理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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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月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平时,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账户中核算增值税业务;月末,结出借、贷方合计和差额(余额,下同)。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差额,表示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继续留在该账户借方,不再转出;若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增值税税额,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账户,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由于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企业不存在当月预缴当月税款的情况,月末也不会有多交情况。若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只能是当月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以后月份继续抵扣)。
(二)按日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按日(1、3、5、10、15日)缴纳增值税,则平时按核定纳税期纳税时,属预缴性质;月末,在核实上月应交增值税后,应于下月10日前清缴。
平时,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核算增值税业务。其中,当月上交当月增值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月末,结出该账户借方、贷方合计和差额。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税额,应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的贷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为借方差额,由于月中有预缴税款的情况,故该借方差额不仅可能是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而且还可能包含了多交的部分。多交税额是多少,尚未抵扣额又是多少,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差额大于“已交税金”合计数时,表明当月已交税金全部为多交。同时,两者差额为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2] 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
借 方 贷 方 借或贷余额
进项税额 2850 销项税额 2550
已交税金 1200
合 计 4050 合计 2550 借 1500
借方差额1500元中包括多交的1200元税款和留待抵扣的300元进项税额(2550-2850=-300),多交税额应从“转出多交增值税”账户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尚未抵扣税额留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200
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300元。
2.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差额等于“已交税金”的合计数时,表明已交税金全部为多交。同时,本月无待抵扣进项税额。
[例3] 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
借 方 贷 方 借或贷 余 额
进项税额 2850 销项税额 2850
已交税金 1200
合 计 4050 合 计 2850 借 1200
借方差额1200元即为已交税金1200元或多交税金1200元。同时,当期销项税额2850元即为当期进项税额2850元,无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同上。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
3.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差额小于“已交税金”的合计数时,表明已交税金中部分为应交税额、部分为多交税额,借方差额即是多交税额。
[例4] 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
借 方 贷 方 借或贷 余 额
进项税额 2850 销项税额 3000
已交税金 1200
合 计 4050 合 计 3000 借 1050
本月该企业已交税金1200元,其中应交150元(3000-2850=150),故多交105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50
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
(三)实际上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当月预缴、上缴当月应交增值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月初结清上月应交增值税或上缴以前月份(年度)欠缴增值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平时,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账户中核算增值税业务;月末,结出借、贷方合计和差额(余额,下同)。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差额,表示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继续留在该账户借方,不再转出;若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增值税税额,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账户,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由于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企业不存在当月预缴当月税款的情况,月末也不会有多交情况。若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只能是当月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以后月份继续抵扣)。
(二)按日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按日(1、3、5、10、15日)缴纳增值税,则平时按核定纳税期纳税时,属预缴性质;月末,在核实上月应交增值税后,应于下月10日前清缴。
平时,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核算增值税业务。其中,当月上交当月增值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月末,结出该账户借方、贷方合计和差额。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税额,应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的贷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为借方差额,由于月中有预缴税款的情况,故该借方差额不仅可能是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而且还可能包含了多交的部分。多交税额是多少,尚未抵扣额又是多少,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差额大于“已交税金”合计数时,表明当月已交税金全部为多交。同时,两者差额为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2] 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
借 方 贷 方 借或贷余额
进项税额 2850 销项税额 2550
已交税金 1200
合 计 4050 合计 2550 借 1500
借方差额1500元中包括多交的1200元税款和留待抵扣的300元进项税额(2550-2850=-300),多交税额应从“转出多交增值税”账户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尚未抵扣税额留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200
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300元。
2.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差额等于“已交税金”的合计数时,表明已交税金全部为多交。同时,本月无待抵扣进项税额。
[例3] 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
借 方 贷 方 借或贷 余 额
进项税额 2850 销项税额 2850
已交税金 1200
合 计 4050 合 计 2850 借 1200
借方差额1200元即为已交税金1200元或多交税金1200元。同时,当期销项税额2850元即为当期进项税额2850元,无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同上。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
3.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差额小于“已交税金”的合计数时,表明已交税金中部分为应交税额、部分为多交税额,借方差额即是多交税额。
[例4] 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
借 方 贷 方 借或贷 余 额
进项税额 2850 销项税额 3000
已交税金 1200
合 计 4050 合 计 3000 借 1050
本月该企业已交税金1200元,其中应交150元(3000-2850=150),故多交105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50
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
(三)实际上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当月预缴、上缴当月应交增值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月初结清上月应交增值税或上缴以前月份(年度)欠缴增值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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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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