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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和我们员工签佣工合同,2010年一直没有开工资。2006年考出建造师证,事先经理说放在公司,公司每年给补贴(和其他公司一样),但至今我一分都没有得到。这期间公司用我...
公司不和我们员工签佣工合同,2010年一直没有开工资。2006年考出建造师证,事先经理说放在公司,公司每年给补贴(和其他公司一样),但至今我一分都没有得到。这期间公司用我的名字做工程。2009年年底公司老总说效益不好,所以每个员工都相对减了一些工资,但是我是事先和他们讲好工资的,少给我8000左右。我很气,去找了他们很多次,但终我结果,我该怎么办?(我现在还在这个公司工作,因为担心离开之前的工资就都拿不到了。)
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 需要做那些准备,要收集什么证据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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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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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找公司谈一次,力争把少给的8000元要过来,如果不能满足要求就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起诉。
2、不签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发工资都是违法行为,除发应当发的工资外,还要罚公司。《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不签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发工资都是违法行为,除发应当发的工资外,还要罚公司。《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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