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哪些方面优化医疗卫生服务?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时期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强调,要着力加强三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要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形成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治理格局。
二是加强全过程监管。要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从业人员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包容审慎有效的监管机制。
三是创新监管机制。要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对重点机构加大抽查力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加强信用记录应用;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公开相关信息;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运用信息技术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统筹运用监管结果。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成为医疗行业的热议话题,然在国家还未出台此政策的时候,四川省已经医疗“三监管”已成为热议话题,并已取得明显成效。
从监管范围、监管对象、监管方式、处罚方式四大维度看国家版与四川版有何区别?
1监管范围
国家:从重点监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
四川:基本实现信息化监管“省、市、县、乡和民营医疗机构”五个全覆盖;
2监管对象
国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
四川:启动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日常监管为主体的医疗卫生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
3监管方式
国家: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
四川:基于HIS医疗工作站的数据采集和分析平台,融合了统计直报系统、医保系统、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药品招标采购平台、大数据平台等进行监控、分析、管理;
4处罚方式
国家:
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
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
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
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
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川:
医疗行为:医疗三监管之(医疗行为篇)
1.对超处方权限用药的行为,由所在医疗机构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提醒谈话,并全院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医务人员停止处方权3个月,要求其脱产学习相关诊疗规范,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重新授予处方权限,学习期间扣除所有绩效工资,并记所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2分。
2.对不合理住院行为,由所在医疗机构对相关医务人员和科室主任进行提醒谈话,并全院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医务人员和所在科室主任停止处方权限3个月,按照不合理住院产生费用总额的20%扣发科室绩效工资。并要求相关医务人员和科室主任脱产学习相关诊疗规范,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重新授予处方权限,学习期间扣除所有绩效工资,并记所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4分。考核合格后重新授予处方权限,学习期间扣除所有绩效工资,并记所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4分
3. 对不合理门诊处方、不合理住院费用、不合理住院用药、不合理高值耗材使用的行为,由医疗机构按照产生不合理费用的处方和住院总金额的5%扣除相关医务人员绩效工资,纳入医师定期考核职业道德评定中进行评定,按照总金额的20%扣除相关科室绩效工资,并对相关人员和科室主任进行提醒谈话,全院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医务人员视情况停止处方权限6个月,要求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脱产学习,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重新授予处方权限,学习期间扣除所有绩效工资,并记所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6分。
医务人员:医疗三监管之(医务人员篇)
1.对医务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医务人员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分别以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处理;涉嫌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医疗机构:医疗三监管之(医疗机构篇)
1.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科室主要负责人,要采取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免职或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2.对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视情责令其整改、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全国率先启动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日常监管为主体、大数据分析、DRGs评价为代表的医疗卫生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是我省卫生计生委党组果断决策、敢为人先的表现。
总的来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早在我省全方位开展,接下来应是医改的重中之重。
“三医监管相关内容未完待续”
往期“三医监管”内容回顾:
医疗三监管之(医疗机构篇)
医疗三监管之(医务人员篇)
医疗三监管之(医疗行为篇)
重磅丨我省“三医监管”最新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