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和非劳务派遣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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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你和A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在A单位上班,工作地点是B公司,工资和福利也按B公司所在的标准来发,工作中遵守B公司的规章制度。非派遣:你和A签订合同,也在A单位上班,福利也按A公司所在地的标准来发。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一般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厅批准可成立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有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派遣以及通过招聘网为 企业提供人才的供应信息,为个人提供求职登记,推荐工作;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代理招聘会的举办,法律法规的咨询等工作。
可以通过与省市劳动部门和各个大中专院校、职业技工学校等建立了联系、合作关系,为企业储备了劳动力资源,同时也为应往届毕业生、闲置待业学生以及社会各界待业人员提供了许多的就业机会;其线上招聘网站可以是青年创业就业 指导中心(由团市委联合市劳动和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和广电传媒有限公司等部门,依托企业、高校、媒体成立旨在为提高青年创业就业能力的政府部门。成为省市当地求职招聘网站。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一般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厅批准可成立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有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派遣以及通过招聘网为 企业提供人才的供应信息,为个人提供求职登记,推荐工作;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代理招聘会的举办,法律法规的咨询等工作。
可以通过与省市劳动部门和各个大中专院校、职业技工学校等建立了联系、合作关系,为企业储备了劳动力资源,同时也为应往届毕业生、闲置待业学生以及社会各界待业人员提供了许多的就业机会;其线上招聘网站可以是青年创业就业 指导中心(由团市委联合市劳动和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和广电传媒有限公司等部门,依托企业、高校、媒体成立旨在为提高青年创业就业能力的政府部门。成为省市当地求职招聘网站。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2019-08-19 ·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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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合同和一般劳动合同的一个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一般的劳动合同只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当事人,而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但是,劳务派遣单位实际上并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而是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即用人单位才是实际上的用人单位。在现实生活中,保安公司就是最为常见的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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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有什么区别?看完这个你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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