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付款但是未拿到发票会计怎么做账?
可以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待收到发票后冲销预付款入账即可,分录如下:
1、付出款项,未收到发票: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待收到发票后,冲销预付款,并结转相关款项费用:
(1)若该款项属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如咨询费等,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预付账款
(2)若该款项用于购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则:
借:原材料(若为固定资产则入固定资产科目)
贷:预付账款
扩展资料
适用预付账款科目的情况:
1、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到所购物资时,根据发票账单等列明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3、补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置“预付账款”科目。
参考资料:预付账款-百度百科
1、付出款项,未收到发票: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待收到发票后,冲销预付款,并结转相关款项费用:
(1)若该款项属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如咨询费等,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预付账款
(2)若该款项用于购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则:
借:原材料(若为固定资产则入固定资产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2017-12-25 · 做专业有温度的会计教育!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发票,材料验收入库后。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如合同协议价格、当月或者近期同类商品的购进成本、当月或者近期类似商品的购进成本、同类商品同流通环节当期市场价格、售价*预计或平均成本率、等)暂估入账。
必须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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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待收到发票后冲销预付款入账即可,分录如下:
1、付出款项,未收到发票: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待收到发票后,冲销预付款,并结转相关款项费用:
(1)若该款项属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如咨询费等,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预付账款
(2)若该款项用于购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则:
借:原材料(若为固定资产则入固定资产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扩展资料
适用预付账款科目的情况:
1、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到所购物资时,根据发票账单等列明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3、补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置“预付账款”科目。
参考资料:预付账款-百度百科
就会计处理而言,企业发生了经济业务、产生了经济行为,势必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准则对于收入、费用等的定义及确认,并没有设置必须取得发票这项条件。也就是说:缺少发票,不会成为企业不确认费用的原因。
因此:即使没有取得发票,属于企业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的支出,均应当进行确认: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作为一名会计人员,以上是相当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但是,如果企业由于真实、必要、合理的支出缺少发票,而使用其他发票代替,甚至购买发票等行为进行账务处理,这就属于支出的异常列支了。既违反了会计准则与职业道德,又涉嫌违反税法,实在是得不偿失呀!
现实中,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租赁厂房等,出于对支出的“节省”,又或者供应商与老板的“面子”问题,取得不了发票的情况常有发生。
例如:B公司与A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B公司将位于市中心的一栋厂房出租给花花公司,年租金12万元,2017年8月一次性支付,未开具发票。花花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17年8月
借:预付账款 12万元
贷:银行存款 12万元
借:管理费用 1万元
贷:预付账款 1万元
2、2017年9月-2018年7月
借:管理费用 1万元
贷:预付账款 1万元
由此可见,花花公司并没有因为不取得发票而不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依然要按权责发生制,将当月发生租金计入当期损益。
各位会计朋友,是不是非常的简单呢,可是,为什么这么简单的问题容易出错呢?因为一些会计被税务的“以票控税”整怕了,税务上的问题,让各位会计朋友开始怀疑账务处理的正确性、怀疑会计准则的权威性、甚至怀疑人生!
缺少发票的账务处理完了,其实就是根据取得发票一致的处理方法。接下来,我们来聊聊“怀疑人生”的事情吧!
钱已付,对方不给发票,会计要怎么做账?
二、发票的本质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无法取得发票的
一般情况下,每年的5月31日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如果该日期前,企业无法取得对应支出的发票,则对应的支出需要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增,也就是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俗称的,调表不调账。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能够取得发票的
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符合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依旧可以在取得并通过认证的当期进行抵扣;02
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进项可抵扣,则说明没有新的经济业务发生,会计上就不再进行处理。
汇算清缴前能够取得发票的,相对应的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票的本质:我们可以理解为记账的原始凭证而已,会计处理永远是根据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的。因为存在让人“怀疑人生”的税收法律制度,所以,才会存在一系列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差异性的问题。对两者差异性的完美驾驭,同样是一个好的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体现。做账靠准则、纳税依税法,是我们所有会计及财务人员的不变法则。
三、虚开发票仅仅是开具“虚假”、“不真实”的发票?
虚开虚开,自然是开具“虚假”、“不真实”的发票才叫虚开发票。这种想法不能说完全错误,但虚开的定义要比想象的大的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3种情况为虚开发票,那么这3种情况又如何理解呢?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什么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桔子,这是虚开;卖了3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这是虚开;卖的苹果5块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块钱一斤,这是虚开;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的,这是虚开等等。总结一下,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即不仅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举个例子,A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想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