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认识的主体和客体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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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粉答主

2020-10-31 · 关注我不会让你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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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识主体
具备一定认识能力并从事一定的认识活动的人。认识主体是认识系统中的首要因素,对认识系统的形成及其诸要素的结合方式起着决定作用。在认识系统中,它最具有自主性和能动性,担负着使实在客体向观念转化的任务。认识主体具有复杂的社会构成形式,是个人与社会的有机统一。
2、认识客体
进入主体的认识活动领域的对象,也就是进入主体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范围的客观事物 。在认识系统中,认识客体是与认识主体相对应的另一基本要素。
认识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包括:
(1)实践关系,即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
(2)认识关系,即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
(3)价值关系,即主体和客体之间的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
(4)审美关系,即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欣赏和塑造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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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认识的主体 和客体又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认识的主体和客体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由此,笔者对认识的主 体和客体作了一次初步的尝试性研究。
给主体和客体范畴下定义,应严格控制在认识论意义上,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也是一个起码的要求。
超越这个界限,对客体范畴的规定就会出现偏差,就很难保证它的全面性、科学性和辩证性。根据这个要求和标准,作者认为认识客体是和认识主体相对应的认识论范畴,它指凡是现实世界中进入主体的认识活动领域能够与认识主体建立现实的观念反映关系的所有事物的总和。
对认识客体内在结构的考察,必须与其定义联系起来,其形式和种类的总和要同其内涵同一、吻合,二者在范围的大小上不应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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