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停交,过几年后补交可以吗?会作废吗?
能不能现在不交,等找到单位了再转到单位,让单位给缴纳?个人缴纳金额实在是太高!这样做行吗? 展开
可以补缴。
《实施意见》对补缴与缴费约束机制进行了明确,其中第一项就是允许向制度实施前缴费。
即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当前年度缴费档次标准补缴制度实施以前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但制度实施以前和之后累计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如湖南省2009年制度实施,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500元)5个档次;2014年起,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3000元)14个档次。
2009年,某参保人50岁,2019年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为10年,其可在2019年实施的14个缴费档次中,选择补缴2004-2008年度保费,总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扩展资料:
缴费年限未满而不愿补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意见》强化了缴费约束机制,对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而不愿补缴的,不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未按时缴费的,延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意见》明确,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年限、又不愿补缴的,不能享受相应待遇。
《实施意见》也明确,因未按时缴费,延迟核定待遇的参保人选择补缴应缴未缴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在其足额补缴后的次月起计发待遇,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为139。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如何补缴
2010-07-26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养老保险停交,过几年后补交可以,不会作废。
养老保险在中断缴纳后,如果日后补交,并继续缴纳,可以累积计算。
相关规定: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帐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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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是累积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你可补可不补。
你的做法完全可行,个人缴纳需要承担全部费用,而通过公司缴纳则由公司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单位占大头,个人占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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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以现在不交,等找到单位,再把原先的养老保险转过去,继续缴纳。按照城镇职工社保规定的缴纳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部分社保费。
转移办法:
省内转移:
参保人流动就业,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由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本人只需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提交参保缴费凭证,其他的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相关手续,都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沟通协调办理;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
跨省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不一定需要补缴,因为养老保险是可以断续缴纳的。没有补上,没什么后果。养老保险只要你能够一共缴纳至少够15年,退休之后就可以领取了。补交的话,需要缴纳日利率为0.2%的滞纳金,非常贵。间隔几年没交,养老保险也不会作废的。
可以现在不交,等找到单位,再把原先的养老保险转过去,继续缴纳。按照城镇职工社保规定的缴纳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部分社保费。
转移办法:
省内转移:
参保人流动就业,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由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本人只需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提交参保缴费凭证,其他的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相关手续,都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沟通协调办理;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
跨省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