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 营业税 起征点
我们一起来看下你这个个税计算方法的出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看以上文件在确定40%展业成本的同时,对征税的部分也划分的很清楚,那60%叫劳务报酬部分,也就是我们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规定: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详情参考神州财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